“刺穿公司面纱”制度植入的经济学思考(1)(3)
2017-06-28 01:04
导读: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外罩于公司的“面纱”在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讨论如下情形:当
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外罩于公司的“面纱”在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讨论如下情形:当存在一家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的一个独立 网络 时的情况,由于母公司权威的过分渗透进入子公司,使本应当在子公司内部进行的节约成本的交易被外化,扩大了子公司的交易成本,但交易结果却被母公司受让或占有了(有利可图和“隧道行为”),从而导致了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企业的基本原理存在受到严峻挑战(公司股东对其投资公司采取此类行为时出现的问题也类似)。“刺穿公司面纱”制度作为一种“可置信的威胁”,目的就是对此类随意扩展行为的法定终结。一旦“刺穿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约束条件满足时,这一制度就会要求利用“面纱”作为愰子而从事有损于法人之行为者承担全部的后果,并就原来子公司的“法定的虚拟边界”扩展至“法定的实际变界”。
“刺穿公司面纱”原则适用过程中,法院采纳“企业体”理论就是对企业理论的延伸。企业体理论(enterpriseentitytheory)以企业体概念代替公司主体这一概念,主张一公司是否为一法律主体应该看公司事实是否与企业事实相一致。如果公司是一个独立近一经营的企业,公司的事实与企业的事实相符合,则该公司即为一个独立法律实体;但如果股东成立数公司以经营同意企业,那么该公司实际为同一个企业的不同部门,虽在法律上为多个不同主体,但从企业事实看,这些公司应视为同一法律主体。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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