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风险更替与社会保障的重心转移(1)
2017-08-04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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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分担公民收入风险的保护机制,
内容摘要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分担公民收入风险的保护机制,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产业结构的转变导致不同时期的风险侧重点不同,因而社会保障的重心也在发生着历史性和阶段性的转移。这种转移一方面导致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升级和创新,另一方面也促使社会保障的职能发生改变,从最初的工具性职能、经由权利性职能、最终上升到人力资本建设职能,从而实现了社会保障作为促进人的发展的最高原则。 关 键 词 收入风险 社会保障重心 人力资本建设 人口结构风险 17世纪西方学者把人类的所有行为概括为趋利避害。趋利即增进福利,避害即预防和消除风险。收入风险是人们所面临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入中断而使生活陷入窘困的常规性风险。人们为了福利最大化而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而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变,但新的产业结构又带来了新的风险。所以,人类发展过程从一个侧面看是风险的不断更替过程。人们为了避让和分散这些风险,不断地建立和提升风险防范和分担机制,从而使社会保障的重心在制度升级的过程中不断转移,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农业社会的自然风险与传统保护机制 风险概念意味着预期的不确定性,这种预期实际上是人类对实践结果的无把握性。人们在实践中与劳动对象不同的结合而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因而引发了未知的风险。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农业社会是农耕生产方式,劳动组织是以家族血缘关系维系的结构,感情是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手段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靠天吃饭,因此风险主要来自自然风险,特别是水灾、旱灾、火灾等。自然风险的特点是突发性强、偶然性大,一旦发生,破坏性大、后果严重。从史书记载中可以看到,每当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就会出现社会混乱、民不聊生的社会景象。因此,人类最初的生存保障来源于家庭,体现在私有土地的支持和亲朋的关爱。但在大的风险来临时,家庭或家族式的保障便无能为力,更大范围的社会保护方式就成为客观要求,慈善事业应运而生。 慈善事业是最初的社会保护形式,也是最早以再分配方式分担风险的举措,但其蕴含的情感意味和道德评价,并未脱离传统社会关系的羁绊。最初的慈善救助的特点是无规范性、主观随意性大、非常规性、以食品相助为主、救助水平低下。施善者往往以恩赐者自居,受助者因无功受惠而自尊受损。这充分说明当时的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私人感情上的社会互助,而非制度安排。农业社会条件下的慈善行为开始于民间血缘家族,后扩大到地缘互助,当宗教慈善事业发展起来后,这种保障便具有了普遍意义。之后的慈善事业逐步发展为官办善举,是由官方组织但未制度化的救助活动,一般以国家介入,并以传统道德和
政治需要为基础而产生并得到发展。[1]在中国历史上典型的官办慈善措施是“义田制”、“义仓制”、“赈济制”等。西方国家有教会救助制、“仕一税”制、“施物所”等。 慈善事业是传统社会风险分散的最高形式,其社会意义在于它以非制度化手段对社会进行整合,是超出家庭关系的社会保护方式;虽然其作用有限,但自发的再分配形式为以后的制度性再分配打下基础。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中的失地风险与社会救助制度 真正的制度化救助出现在家庭保障基础被打破,从而贫困化成为常规现象。在农业社会,家庭有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因此也有了起码的生存基础,虽然自然风险是农耕生产方式的主要威胁,但它并未摧毁家庭的土地制度,自然风险的偶然性、间歇性、地域性还构不成制度化社会保障建设的客观依据。随着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过渡,使得在资本原始积累中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并伴随着手工业者因产业败落形成的普遍的、常规性贫困。 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一方面是为新产业进行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也是进行工业劳动力储备。传统劳动力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分离,恰恰是为工业生产方式准备劳动后备大军,但同时也标识风险由自然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社会风险的特点是,人为因素是风险的主因,收入分化加速,人与人的矛盾超过人与自然的矛盾并在逐步积累中形成强烈的社会不满和阶级怨恨,进而加速了社会无序与越轨行为,对当时的统治者也构成了威胁。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慈善事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承受不起社会风险的压力,客观上要求治理常规性贫困的制度性救济方式的出现,因而国家主导的社会救济制度成为必要。 最早以法的形式确立的济贫制度是1601年的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修正,1834年产生了新《济贫法》。到18世纪,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并且以它作为社会保护的主要形式。虽然济贫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但与慈善事业相比最主要的优势是:风险承担的主体由个人转向了国家,社会救助有了法律依据,其过程和标准都有了规范性操作和制度化程序,从而使社会救济制度成为一项正式的社会事业。社会救济制度是一个低端社会向高端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必然环节,虽然在高端社会的保护系统中的位次较低,但反映出一些社会根本性的变化: 1.风险和责任意识开始发生质的转变。依据传统的观念,任何人的处境都是自己行为选择的结果,因此必须自己承担,贫困也是如此。社会救济制度的出现说明,现代社会中的许多风险并非个人责任,社会发展过程中许多超个人力量非个人的能力所能左右,因此社会有责任为公民提供保障。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反映出国家的风险观念和对公民的责任意识。2.人权观念开始进入到实质阶段。人权思想是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提出来的,旨在反对封建压迫和宗教神学的束缚。但是最初的人权思想作为资产阶级的革命武器,主要倡导的是自由权和平等权,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服务,还未显示出对普通百姓的意义,所以马克思称其为一种抽象概念;只有当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来,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得到切实的保护,人权实现才有了实际意义。所以说,社会保障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基础和条件。3.国家的职能开始发生新的变化。经典国家理论把国家的职能主要归结为对外防御侵略、对内维护社会秩序两大职能,而经济发展和家庭生活是私人领域,国家不加干预。但是随着风险性质的变化、市场失灵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国家职能也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当国家从幕后走到前台,担当起调节经济和抵御社会风险的社会职能时,就使人类社会的发展道路发生了重大改变,成为市场经济系统发生脱胎换骨式转变的历史契机。[2]4.社会组织制度系统逐渐复杂化。社会组织制度主要有两大构成,一是动力系统,包括所有能推动社会发展的部门;另一个是社会保护系统,包括所有维护社会安全的部门。动力系统在社会发展初期往往具有优先性,而社会保护系统相对滞后。随着社会进化,社会保护系统逐渐发展起来,社会救济制度正是这种保护系统逐步发展完善的开端。由于救济制度的建立,社会出现了专门的保障机构、人员、法规,同时这种制度的运行也带动了社会系统向更高阶段跃进。 工业社会中的职业风险与保险体系 进入工业社会,与农业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所有制发生根本的变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普遍化,社会分化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两大集团。广大劳动群众面临的最大风险已经不是自然风险和土地风险,而是职业风险。所谓职业风险,是指劳动者的生存完全依赖职业的收入,一旦在职业上出现问题,如失业、工伤、患病、年老、生育等,就会丧失收入来源,生存将受到极大威胁。正因为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因此又称做收入风险。但是,由于工业化发展阶段不同,职业风险和社会保障也表现出不同的侧重。 1.工业化前期的技术风险与工伤、疾病保险。16~18世纪的资本原始积累为以后的工业发展奠定了基础,18~19世纪的工业革命则进入大发展时期。工业快速发展的主要特征是,工厂的普遍建立和大机器的广泛应用,各行业雇工大量增加。但是,由于当时技术并不完备,设备比较简陋,没有任何质量标准,特别是资本家为了获取最大利润,经常强迫工人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作业,致使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工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所以说,工伤与疾病的爆发与工业化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传统经济学认为,现行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着对职业风险的补偿,工人接受工资就意味着接受职业中的风险;这样,工业伤害的责任就应当由工人自己承担。[3]因此,一些国家的工人们为了解决由职业带来的这种困境,自发地组织起互助组织,凡参加互助组的成员,都交纳一定的会费,当某一成员发生职业伤害或患病时,通过互助组给予一定医疗资助和生活补贴。 然而,事实不断证明,工业化初期的财富增长是与工人伤病同步增长的,伤病在给工人及其家庭带来痛苦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产力,积累了社会矛盾;因此通过安抚受伤者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生产成为当时急待解决的问题。1883年德国把工人互助组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修改,作为工伤保险法案递交到国会进行讨论。同年,疾病保险法案的草案也递交到国会,经过激烈辩论,《疾病保险法》首先获得通过。1884年,《工伤保险法》也获得通过。至此,社会保障制度从济贫阶段上升到保险阶段。工伤和疾病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建立最早、发展最快的项目。从世界上看,许多国家的工伤与疾病保险都是1930以前建立的,说明工伤与疾病保险,是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重心。[4]工伤与疾病社会保险的建立,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了工人的劳动保护;同时,技术的逐渐完善和设备的改进也使工伤与疾病发生率大为减少,从而使这一风险危害逐步降低。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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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