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3)
2017-08-21 06:49
导读: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主要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第2条第2款)、一般例外、安全
金融服务领域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同样服从若干普遍的永久性例外,主要是毗邻边境地区交易的例外,经济一体化组织例外(第2条第2款)、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例外;也要服从各成员国做出的最惠国待遇的保留。由于各国金融服务贸易实力相差悬殊,GATS还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应超过10年)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相符的措施(第2条第2款)。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问题对于服务贸易更为重要。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个国家的市场成功经营的基础是充分理解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措施;这一点对于充分准备未来的谈判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它有助于发现现存障碍,从而促进逐步实现自由化。正因为如此,GATS规定透明度是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一项普遍义务。GATS第2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国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国内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以及它签订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协定(第1款);对于成员国制定或修改会对其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情况,该成员国应及时并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第2款);每一成员国应建立咨询机构,及时答复其他成员国提出的有关信息要求(第3款)。
透明度无疑有助于保障有关服务贸易措施的公正实施,但它自身并不足以排除国内法规对自由化的阻碍,它只是其他机制的补充。GATS第6条对适用国内法规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根据这一条款,在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每个成员国应保证合理、客观和公正地实施有关措施(第1款);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及程序使服务提供者及时获得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第2款);确保资格限制、程序规定、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构成服务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第4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五)逐步自由化
GATS将逐步自由化确立为一项原则,确认要通过不断进行若干回合的谈判来逐步提高自由化的水平。GATs 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规定为具体承诺,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是自动在所有成员国的各个服务部门都适用的,而是由各成员国对在具体的服务部门承担这两项义务的情况做出各自的承诺,并受其承诺约束。选择在什么具体服务部门做出什么样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各成员国享有自由裁量权。GATS第16条和第17条只是对成员国在具体服务部门做出承诺的行为规定了应遵循的规则。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取决于各成员国在这些谈判中做出让步的结果并因各个国家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
二、WTO金融服务开放规则的发展趋势
GATs 及相关协定基本上反映了服务贸易的特殊要求,有助于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但目前,GATs 及相关协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集中体现在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市场准入对国民待遇的牵制问题上。
金融服务附录第2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可以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保证金融体制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防范措施,只是这些措施不能被用作成员国逃避承诺或义务的手段。但该条款没有明确定义防范措施的定义和范围。这在实践中可能会引起争议。 又如审慎监管措施不受GATs 其它条款限制。但对于什么是审慎措施,WTO并没有进行定义或列举清单,成员国在WTO许多场合就此发生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对审慎措施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建立必要纪律,避免监管措施的滥用和对承诺和义务的逃避。
GATs中,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界限不明。成员国正是利用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分界不明的缺陷,依靠市场准入管制措施来减弱其本应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例如,由于各国普遍不在市场准入上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尽管一成员国承诺在资本金要求上给予境内的外资银行国民待遇,它仍然可通过在批准外资银行准入时设立高于内资银行进入市场的资本金要求,使得外资银行实际上只能享受低于内资银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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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正试图解决这些缺陷。一些文件已开始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谅解协议“市场准入”部分的“非歧视性措施”规定,在不造成歧视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方应努力消除对其它成员国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进入成员国方市场能力有消极影响的非歧视性措施。 谅解协议中要求“禁止”“限制”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将被明确规定为违反市场准入义务。谅解协议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要求成员国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承担一定的国民待遇义务。《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外国公司享有与本国公司同等的进入国内市场的权利”。虽然该协议只是个“承诺性”的协议,具体的实施仍有赖各国的承诺,不具有强制义务性,但它至少反映了一种立法倾向。由此可见,GATs 正力图在市场准入方面推行国民待遇原则,消除GATs中国民待遇适用范围的模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