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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6)

2017-08-21 06:49
导读: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

  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战略规划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势已不可逆转。因此,现在的问题早已不是要不要开放,而是如何开放。显然,理想的格局,是“努力做到兴利除弊,力争实现全局上的利大于弊”。为实现这一理想境界,需要我们谨慎设计开放的战略规划。我们认为,这一战略规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包括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推进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培育社会信用文化等;二是谨慎设计的开放策略,包括掌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和寻求必要的合理保护。
  (一)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从本质上说,WTO是一整套规范经济运行的制度系统框架,其中,法律制度显然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加入WTO之后,为了使我国金融机构迅速适应国际规则,必须清理和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规范我国金融业运行的规章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是由立法当局制定的金融法律,第二是由国家行政当局颁行的金融行政法规;第三是由金融监管当局颁行的金融规章。在中国,真正的金融立法是从1995年开始的。此前,通行的主要是各种规章。由于制定者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而且,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均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便成为我们面对WTO挑战的首要工作。清理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的标准,是使它们符合WTO关于金融开放的基本规则和我国的具体承诺。
  1.明确且量化地界定“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对广义上的外资银行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和发展,外资银行将以更多更复杂的形式出现,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无法包容的。《条例》以资本来源划分内外资银行,如“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合资经营的银行”,但没有体现GATs中“控制”的标准,也没有提供一个符合GATs中“拥有”含义的判断基准。即没有明确如何判断境内的银行属于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也没有规定外国的金融机构在银行中占有多少股份,此银行可被视为《条例》中规定的合资银行。显然,外资银行的概念界定不清,就很难清楚地要求外资银行承担国民待遇义务。因此,银行法有必要按GATS的有关规定,对外资银行做出一严格的概括性定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2.赋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
  前文已述,GATs中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的、概括的国民待遇义务,各国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实际上是和具体承诺表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把有关服务部门列入承诺表国民待遇的栏目中,有关成员国方就可以不承担在该服务部门给予国民待遇的义务。因此,入世后,要符合GATs国民待遇的要求,只须保证外资银行享有具体承诺表中明确列出的国民待遇,以及规则中的强制性国民待遇要求。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措施,即使会使外资银行的待遇较中资银行为低,只要它们不违反强制性的国民待遇和我国的具体承诺,我国就有权加以运用。
  根据上文的解说,所谓向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国民待遇,首先要按承诺表的要求解决外资金融机构的“低国民待遇”。一是按承诺要求进度取消现存的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对象限制。同时,明确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和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外资银行资格。二是确立外资银行购买获取公共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使用公共支付和清算系统、获得官方基金和再融资便利的权利,及其相应条件、程序,并保证其享有国民待遇。
  其次,还应当消除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主要是将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现有一套审慎监管体系(如9大资产负债比例指标限制),以及限制中资银行自主权的金融管理体系。这样,外资银行在外汇利率的制定和管理费、承诺费的收取、人民币同业拆借期限、呆帐准备金制度、不良资产认定及停计息政策、以及税收负担等领域享有的“超国民待遇”就应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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