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股指期货监管模式的比较与鉴戒(3)
2017-08-27 01:05
导读:(三)制裁手段 一般针对以下情况实施制裁:被监管者违反了金融服务法所要求的行为,当事者行为不当,已发现卷进了非正常活动,或金融服务局认定其参
(三)制裁手段
一般针对以下情况实施制裁:被监管者违反了金融服务法所要求的行为,当事者行为不当,已发现卷进了非正常活动,或金融服务局认定其参与、计划实施非法交易。制裁措施包括:警示,仲裁,褫夺,取消行政许可,禁令,赔偿,破产,对犯罪行为起诉,罢免上一级治理资格等。
三、对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的启示
(一)多方共抓,多管齐下
我国的股指期货监管,首先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在组织架构上进行调整。在中心一级应设立对期货的专门监管机构。目前囿于条件限制,可在证监会中加重期货监管这一部分,同时,也可参照联席会议的方式,多方共抓,多管齐下的方式进行宏观调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可参照中心一级宏观调控模式,设立省一级监管部分。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
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股指期货法律制度,要坚持“以法立市”、“以法治市”,使股指期货的交易能有一个“公然、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治理条例》是股指期货推出预备工作的突破,以前的期货交易治理暂行条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经过修订后,现已在市场上发挥了作用。
(三)执法必严
为维护良好的股指期货交易环境,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坚持“公平、公正、公然”的执法,整合政府调控的资源,减少宏观调控的交易本钱,进步股指期货风险治理的效率,提升期指风险控制的水平。股指期货成功的重点是风险控制。除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要科学外,股指期货风险的监管需政府宏观行政治理的多方共抓、多管齐下及“以法治市”,继续抓紧做好相关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完善期货交易条例等。金融机构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市场,提升对价格趋势的判定水平。高级治理职员要人尽其才,建立现代化的风险控制系统,紧抓风险控制战略,实施动态风险控制。普通投资者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同等重要,适可而止,充分了解股指期货,要靠头脑定量测算。不管是散户还是大户,投资总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则,采用多元化策略,辩证地看待股指期货,从长计议,目标不能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