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养老保险的一种理论分析
2017-09-06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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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理论上分析,
摘要: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在本质上不同于福利性保障,而具有个人保险的性质;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的属性。因此,就养老责任而言,个人应该是养老保险中的首要的和主要承担主体。如何确认和落实个人责任,最终应是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 关键词:养老保险,私人属性,责任 在最广泛意义上,社会保障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为其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及其机制和制度。一般而言,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国家(政府)的作用,而非正式的制度中则较少涉及政府责任。在更多的时候,社会保障多为狭义的理解,究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性质同时意味着,部分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贡献较大而从该制度中获取的相对较少,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则对社会保障制度贡献较少甚至终生没有贡献,却从制度中获利相对较多。由此,许多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的初次分配的不公,实现社会公平,并进而认为互助观念和互济特征即福利性是社会保障制度与生俱来的内在规定。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一般意义上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特殊保障(如公务员保障、优抚保障)等,社会保险则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内容。的确,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由转移支付而显示出的福利性特征,体现着更多的互济观念和社会公平,但当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进行理性分析时,则不尽然。笼统地将社会保障定义为转移支付制度,将互助和福利定义为其内含的价值观念,在理论上有失偏颇。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在本质上更具有“保险”的特征和内涵。 一、养老保险的“个人保险”本质 养老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本质在于防范和化解人们年老后的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核心在于解决年老后的生活收入风险(生活必需品、服务、医疗、娱乐等可视为“经济收入”),即养老保险是一种对因年老退出劳动领域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制度安排。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劳动——依靠自己的体力或智力创造价值和效率一直是谋生和发展的第一手段。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中,一个理性的人,当其尚未年老、身体健康之时,都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和工作来获得收入,这些收入用于当前的消费和储蓄(理性人在这部分储蓄中会包含以应年老不测之需的部分)。人的生命体本身是一个不可逆转的不断老化的过程,一般来说,老年是人生中劳动能力不断减弱的阶段,而劳动能力的不断减弱意味着老年阶段收入的不断下降甚至无收入,这必然会对老年生活带来极大甚至是致命的风险。这种因年老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工伤、疾病、失业等威胁,后者在人的一生当中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而年老对每个人都是不可抗拒的生命规律。从这个意义上,年老是具有某种确定性和不可避免的生活风险。在社会保险中,如果说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因其随机性而更符合“大数法则”,那么养老保险则因为自身特殊的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相对而言只具有程度相当弱的“大数法规”,从而自然而然要求更多的个人层次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按照经济学家莫迪利亚尼等人的“生命周期假说”,一个典型的理性消费者,追求的是其生命周期(工作期和非工作期)内一生效用的最大化,由此而来的消费行为会导致个人收入和储蓄在其一生中的“驼形分布”(见附图),因此理性消费者会将他的收入(储蓄部分)在其生命余年中按均匀的速度进行消费,即消费的平滑(consumption smoothing)。这种“消费的平滑”本质上是收入的延迟支付或延迟消费,在其实现方式上可以采用个人或市场的形式如个人养老计划或商业保险,也可以通过制度化养老安排来表现,如基金制的个人账户养老计划。当个人以“收入的延迟支付或消费”的方式,在个人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平滑时,是一种个人生命周期内的再分配,这种生命周期内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个人保险”性质,体现出来的是个人理性与个人责任日,即由个体的社会成员以保险形式通过收入延迟支付解决自己的年老风险,保证老年期的基本生活。 从养老保险的产生历史分析,经济结构中资本对劳动雇佣关系的普遍化和强化,以及由此逐渐产生的劳动者“退休”的制度化,构成现代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根源之一。雇佣关系和制度化的退休使得年老不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个人风险,而是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性质。养老风险结构的变化要求社会与政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政府开始介入养老保险之中闷。政府介入养老领域、承担养老责任,主要采取两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方式:纵向的不同收入水平间的再分配和横向的代际再分配。由于技术和成本的原因,当然也有政治、道德因素的影响,政府主导的这两种再分配都无法实现个人意义上精算式的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从而使政府对养老责任的承担具有了“收入转移支付”的性质。这种“收入转移支付”使原本只是“收入的延迟支付”的养老保险具有了互济和福利性的特征(如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保障),互助观念事实上被引入了养老保险领域。但这样的结论同样不可否认:对养老保险来说,互济性和福利性并非是养老保险与生俱来的,而是具有外生的特征。 年老是人生命体的自然过程和阶段,养老保险首先来源于个体生命及其劳动和工作能力的不断减弱,以及由此而来的收入的不断下降以至完全退出劳动力市场而无收入来源。在年老时,理性的个人或者通过继续提供劳动力或消费工作期间的储蓄积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即个体以个人责任方式化解年老风险。因此,正如生命周期理论的分析,养老保险在本质上首先是一个自我保险体系,“个人保险”是其内含的内在特性。在劳动者退休制度普遍建立之后,政府以“收入转移”的方式承担了部分养老风险,仍然是对劳动者收入不足时用以保证基本生活的补偿,在本质上,这种用以“转移支付”的“收入”最终仍是劳动者以自己的体力与智力所创造的价值,尽管这种补偿不具有“精算意义”。 艾斯平·安德森(Esping-Anclerson)在《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一书中,提出“非商品化”(decommodificafion)的观点:“当一种服务是作为权利的结果而可以获得或当一个人可以不依赖于市场而维持其生计时,非商品化便出现了。”借用Esping-Anderson的观点,从作用机制角度分析,解决年老风险可以有两种不同机制:市场化和非商品化,即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非商品化并不同于政府机制,但在很大程度上,非商品化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分别对应于个人责任和政府责任。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保障领域,“非商品化”是其本质特征,但对养老保险而言,则不必然。这使得养老保险不同于其他福利性保障。对于养老保险而言,既然存在解决风险的两种机制,使用何种方式或者如何在两者之间合理选择和组合以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就值得人们进行理性思考。政府与市场的理论和“小政府、大市场”的趋势说明,当市场机制解决养老保险更具优势时,应倾向于市场和个人责任。在福利国家及社会主义的国家保障模式中,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具有显著的“非商品化”特征,制度性养老安排中的个人责任被减到最小,其根源在于将养老保险的特殊性质与福利性保障的再分配功能相混淆,以笼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质完全取代了养老保险的个人保险性质。加上政治、经济等其他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出面设计了复杂的制度与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个人本应承担的养老责任,但却扭曲了养老保险“个人保险”的本质,必然走向穷途。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市场化改革和国家保障模式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对这一“扭曲”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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