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若干对策思考
2017-09-1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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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有关操作风险的
提要:有关操作风险的防范,正日益引起各机构的重视,本文从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其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特殊性区别出发,揭示出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认为必须更新理念、健全管理框架、强化管理手段,方能逐步达到新巴塞资本协议的要求。为此,作者提出了商业银行提高全员风险意识,确立风险报告制度,强化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加强风险,完善员工综合素质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思考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正式定义是:由于不正确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银行因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需要对客户做出补偿或赔偿;以及由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地震、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银行风险,被统称为操作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既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同时也是从全面风险管理和保持银行体系稳定的角度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新要求。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较,其特征是:覆盖范围广,成险概率高,人为因素大。通过近年国内外发生的银行大要案,十案九违章,当事人违规操作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关键。
二、目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国内外银行也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案件都是与操作风险有关。虽然国内银行在防范操作风险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受认识上的误区,滞后等因素的,目前国内银行在操作风险的控制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直接制约着操作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操作风险管理理念亟待更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存在以下三“重”三“轻”的问题:一是重基层操作人员管理,轻高层管理人员管理。由于总行管理半径过长以及分行和支行行长权利过大,无法对这些高管人员掌握的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监控;现实中,由于银行高管人员掌握着人力、财力、物力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的情形,其危害性要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另一方面,部分银行高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害怕承担自身应付的岗位责任,对待风险不是积极想办法化解,而是一味推委、躲避,这在基层机构贷款审批中尤为明显。二是重事后管理,轻事前防范。三是重个案查处,轻全面分析。以往银行在查办案件或进行业务检查时,存在对发现的问题就事论事,举一反三少的现象,导致屡查屡犯时有发生。
(二)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亟待健全。一是风险管理职责分散。操作风险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等四类因素引起,几乎涉及到银行的各个职能部室。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协调部门。这种分散管理的做法,使得银行系统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高层管理者更是无法清楚了解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整体状况。同时,分散管理还使得有些操作风险处在管理“盲区”,无人过问。二是基层分支机构操作风险管理职能缺失。国外银行一般会在基层分支机构设置风险管理一职,负责总行风险管理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保持与总行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我国银行大多没有这一设置,操作风险管理基本上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在基层机构没有分支。三是内部审计部门权威性不强。我国很多银行几乎都将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但在权限上又与其他部室平行设置。其权威性的不足致使对总行、分行层面的稽核监督难以开展。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三)操作风险管理手段亟待加强。一是内部稽核形式化问题严重,问责制没有威慑力。二是电子化手段缺乏,内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三是操作风险的数据积累不足。由于产权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银行不但没有压力披露操作风险事件,相反却有主动隐藏风险事件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