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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

2017-09-22 01:54
导读:5.出口信用保险缺乏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规定。如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国别风险限额

  5.出口信用保险缺乏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均未对出口信用保险做出明确规定。如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国别风险限额,具体出口信用保险的承包范围、责任、经费率、除外责任、损失界定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综合政策的特点。各个部门的职责相互关系不明确,管理体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其进一步发展。
  6.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建立独立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我国目前信息渠道不畅,手段有限,尚未建立统一有效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信息沉积、浪费现象严重,原因是由于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和工作效率低下,又缺乏大量的有活力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我国政府部门在俄罗斯市场上经常出现政府要求企业提供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的现象,大大增加了企业开拓市场的成本。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信息来源几年来都是外国机构和公司提供的,不利于保险机构地评估出口中的商业风险和政策风险。
  7.我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国有外贸公司由于改革滞后,普遍存在负债率高、效益不佳、机制不活、人才流失等问题,致使其竞争力下降。因此对出口信用保险明显重视不够,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的观念,据统计,只有不到8%的企业投保过出口信用保险。此外,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据统计在已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中,85.3%的企业未投保政治险和商业险;70.9%的企业表示,不了解最近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建议 中国大学排名
  加入WTO后,我国任何形式的直接出口补贴都在禁止之列,大多数用于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将在实施方式、程序和透明度等方面受到约束。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是符合国际规则的,各国行之有效的促进出口的有效手段,也是今后我国用于替代原有支持出口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只有政府、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以及出口企业的三管齐下,才能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一)政府层面
  1.建立和健全出口信用保险法规,完善管理决策机制。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下,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规范,理顺管理协调机制,完善监督评估办法,扩大政策覆盖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方的权利及义务,出口信用保险是依托于国家财政,同时体现国家的外交、外贸、产业及金融等国际政治经济战略目标的综合性政策业务,必须建立和实施各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管理体制。我国的外交国别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走出去”战略,鼓励机电成套设备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政策要在我国制定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法规中贯彻执行,切切实实做实事,而不是流于形式。
  2.建立一个高效的“”政府,减少企业搜集信息的成本。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曾说过“中国的政府太大也太小,太大是因为政府在生产、投资上干预过多。太小是政府在法治、宏观调控及提供公共服务上做得很不够。”加入WTO后,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管理体制迫在眉睫。政府在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上要花大气力,减少企业在搜集信息上的交易成本。目前商务部建立了中国贸易指南网站和中国投资指南网站,这是一个好的开端。  3.加大财政扶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力度。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十多年的运行,实现盈亏基本平衡,至今还没有动用财政的保障基金,也未出现超额赔付的现象。反观出口退税,1985-2002年我国出口退税额为7851亿元,成为中央财政的一个沉重负担。靠出口退税支持出口虽然也是国际惯例允许的,但在我国存在诸多弊端,如骗出口退税屡禁不止。而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出口增强风险意识,加强管理,提高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是很有帮助的。英法德的经验表明,出口信用保险不会给财政增加很大负担。我国应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费收入、合理赔付和索赔收入等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年度审核。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才能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在增设保险品种,特别是中长期险种以及增加对家的国别限额分配的比重上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可以有效解决防范风险和开拓市场的矛盾,如我国大型机电成套设备出口市场集中在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风险性高,偿付能力有限。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机电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出口信贷的风险。  4.加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管理。1991年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将其全部短险业务实行私有化卖给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后,全球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现了私有化、商业化的趋势。商业性与政策性业务分别占出口的比例,英国为6%与3%;德国为 22%与4%;法国为17%与4%.如果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时经营政策性和商业性业务,最好分设“国家账户”和“公司账户”,凡是列入国家账户的业务,原则上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公司账户”属于公司的商业性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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