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3)
2017-09-22 01:54
导读:(二)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 1.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拓展服务范围。为满足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配合市场多元化,“走出去”战略及鼓励机电
(二)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 1.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应拓展服务范围。为满足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配合市场多元化,“走出去”战略及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应大力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新险种,由一般的商品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海外投资、商务开拓以及汇率波动保险。服务对象要面向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在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上更需要政策扶持。可以考虑建立对外投资风险保证机制,对于我国开展加工贸易较为集中的国别地区进行全面,制定出自有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政策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旨在开拓并逐步占领发展中国家市场和新兴国家市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放账业务的承保地区都集中在信誉较好的一、二类地区及部分三类地区和少量四类地区,对非洲、东欧及前苏联地区往往不承保或有条件承保,难以满足企业需求。今后应适当逐渐增加对三、四类地区的承保,以满足企业开拓新市场的需求。 2.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可以与保理商和银行联手合作增加自身的业务量。如国际保理商集团就与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对于风险较大的出口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为保理商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自身的业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另外如香港信保局与香港各机构合作开展无抵押出口融资,通过这一合作,香港中小型出口企业保户除可享用专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及信贷管理服务,以提高出口竞争力,还可以利用信保局保单,取得“无抵押出口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一方面银行可以为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也可以进一步创新险种和服务,扩大承保范围。 3.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广泛搜集信息,建立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法国的COFCE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追款业务,同时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联盟,目前可提供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目前,我国已加入伯尔尼组织,应建立全球性信用联盟和信息联盟。通过外交途径、与国外政府、企业进行交流,从驻海外机构和企业处或者IMF,WTO,World Bank,Moody‘s等组织以及从国内政府部门和机构广泛搜集资讯,建立关于外国政府和企业的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并根据相关信息及时调整,降低承保风险。 4.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向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投保程序,并组织专门的培训,普及出口信用保险知识。
(三)出口企业层面 出口企业要重视出口信用保险。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有3万多家,投保企业不足8%,企业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2002年我国外贸出口的地区集中于美、香港、日、欧、东盟、韩,比重高达82.2%,较易引起贸易摩擦。而国际支付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75%.从长远的发展目标看,需要开拓新的市场和采取更为灵活的支付方式。对于我国出口企业来说,应从现在开始制订规避风险管理。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强化风险意识更为重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才能保障企业安全收汇,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根据保险规定和履行保险手续的程序,健全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核算和监督,降低企业出口创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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