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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2)

2017-09-26 03:17
导读: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改革悖论”,也就是在变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或体制时,各种利益关系调整中,调整主体与客体的一体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或根


从这个角度看,所谓的“改革悖论”,也就是在变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或体制时,各种利益关系调整中,调整主体与客体的一体化所带来的难以调和或根本不可能调和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既是利益的调整者,又是利益的被调整者。上看,它具有逻辑上的不可操作性,正有如“罗素悖论”中“理发师可以给所有人理发,却不能给自己理发”一样的矛盾⑷,“改革者”改革“改革者”是内在“自我性”强烈对立的;但实际上,它是生活中的真实存在,我们必须在真实世界中发现“生活的逻辑”对于形而上逻辑的修正或补充。当然,最终是为了给予真实世界某种运行的理解及理解下的运作方式选择。

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悖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改革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对象,即改革要改革“改革者”。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任务是由出资人“国家”提出来的,由于国家出资人具体代表的不明确,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任务设计和下达的多元化现象,许多国家相关部门都或明或暗地介入到了其中。现实的情况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由中央银行为主来领导、指导并组织设计。这样的改革制度安排,严格讲来是存在的,因为按照一般惯例,中央银行并不是出资人的“天然代表”,它只是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特殊服务机构(服务如再贷款、再贴现、证券回购等),并没有改革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职能规定,它作为改革的制度设计和领导主体是不尽完整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直接导致了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的改革中,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的地位,加上财政部门等介入的多元性或不纯粹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主体在改革任务设计与下达方面并不清晰明了。相反,商业银行自身倒是从改革设计到操作,都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的合一性明显外在,中国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无一不是明明白白的“改革主体”。一提到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各界普遍认定就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事情。相比之下,一般的国有工商,尤其是中小型的企业,虽然也有这种“改革悖论”,却由于经营产品或服务的物理特殊性,外在的“主管部门”相对明确,如石油企业就有石油主管部门,改革主体与改革对象至少有某种形式上的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之处,便是这种两重身份的重叠性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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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改革借助的力量又是改革要弱化或消灭的力量。在改革主体与客体合一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要借助的力量,主要是商业银行内部各个层次的合格管理者和相当一部分经营者,没有他们决策、参与和支持改革,改革要取得进展是无望的。与此同时,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目标基本清晰,即要改造为国有控股银行的情况下,除了最高层管理者和部分高层管理者在心态上认定自己就是改革的力量,从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外,其余大量参与改革者,或强或弱地具有改革未来与自己职业生涯关系上的疑虑甚至于恐慌感。事实上,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未来对于现有改革参与者而言,是极不确定的。其中相对清楚的是,相当一些改革的力量,会在未来的银行组织体系中退出舞台,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基本的改革设计已经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构架不能够容纳时下体制中的某些内部机构及人员。今天改革借助的力量,并不必然地转化为未来经营管理的力量,改革内藏着借助力量与弱化力量同一的冲突。

第三,改革的制度对象又是改革要借以实施的制度基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中心是制度的变革,但这种制度变革所要借以实施的制度基础则是原有的。换言之,改革必须借助于原有的制度框架来摧毁这个框架。举例说,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制度变革,它是对现行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的否定,却要以现行的激励约束制度体系为基础来激励如此的变革,并维持日常的业务运转。国有商业银行以往的激励制度,经济收入平均化的程度相对大些,改革的选择大多在以经济效益为评价目标,拉大个人收入差距的问题上。因此,这种制度的变革,必定会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在改革的过程中,以相对平均主义的制度基础来改造平均主义的制度体系,迅速彻底地以新的激励约束制度取代原有的体系,存在着原有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对立,平均主义的制度体系不存在足够大的激励改革的力量,毕竟许多人享受过并继续享受着平均主义的好处,未来激励制度所带来的利益变化至少会危及平均分配下一些员工的“既得量”。一般而言,在这样的变革中,新制度的变革通常难以彻底或旧制度的许多因素会继续存活于新制度之中,导致改革的性属中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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