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制度价值思考(3)
2017-09-26 06:25
导读: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管制当局以母公司的利润为依据考虑具体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润较好的分公司有时会受亏损的总
规避政府的行政管制也是公司分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管制当局以母公司的利润为依据考虑具体管制手段,受管制的利润较好的分公司有时会受亏损的总公司影响而处于不利地位,这时分公司可以通过分立获取更好的机会,而不再受某些规章的约束和审查。另外,在某些跨国公司中,母公司有时会让其国外分公司独立,这样,独立后的子公司就可以不受母公司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制。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结果必然会对具体市场制度的适用产生影响。对于公司分立而言,管制因素会引发主动或非主动的公司分立。以现有实例最多的美国为例,管制因素主要有法规和管制政策,比如他们禁止母公司从事特定的商务活动,但却允许其子公司从事该活动。影响公司活动的最典型的管制就是竞争政策、能源管制政策和银行保险政策。下面根据美国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1,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由管制政策引发的非自愿的公司分立,主要指那些公司遭到行政管制机构控诉和强制执行管制政策时所发生的分立,非自愿的公司分立实际就是不同形式的管制政策具体适用的结果。
以美国为例,能导致公司分立的一个管制政策领域就是电视通讯管制领域,联邦通信委员会有这样的规则,禁止电视网络运营商拥有和从事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并且严格限制其在国际电影领域的网络运营行为。为了遵循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电视网络商拥有国内有线电视业务和电影业务的管制规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将其负责电影业务的部门即后来的Viacom国际公司分立出去,这个分立主要就是避免与联邦通信委员会管制规则发生冲突。
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如果允许一个在某市场上受到管制的垄断厂商进入无管制的市场进行自由竞争,结果可能会在无管制市场产生反竞争的影响,这时公司分立就能避免反竞争现象的出现。否则,受管制的垄断厂商会利用其在受管制的市场上获得的利润在无管制市场上进行掠夺性定价,通过制定一个非常低的价格,可以使竞争对手遭受损失,可能会迫使他们退出这一行业,受管制厂商的优势就在于它可以把管制市场作为向掠夺性定价提供资金的源泉。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更为严重的反竞争情况出现在受管制市场上的产品和不受管制的产品有联系的时候,特别是当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A)是不受管制产品(假设为产品B)的生产原料时,更是如此。垄断厂商会利用提供产品A来控制竞争对手产品B的生产。比如,他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低质量的原料A产品,这样消费者就会发现垄断厂商的B产品会更好。这种类型的反竞争行为关键在于产品A和产品B之间的关系如何。总的来说,要求公司进行分立的主要好处在于,防止出现把无管制市场上的成本转移到管制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时,要求管制市场的垄断者分立具体业务部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当然,如果分立后还是会基于关联关系损害竞争的话,就必须通过反垄断法采取其他的规制方法才行。
2,由管制政策引发的、公司自愿的公司分立。管制政策也会引起自愿的或者说公司自发的公司分立。这种类型的公司分立发生在公司可以通过分立新公司从而避免具体禁止性管制政策的情形下。这些类型公司分立实例的出现,往往是需要通过公司新设分立来避免具体管制政策的禁止性效果。主动或自愿的管制政策所引发的公司分立是指那些用于避免受到控诉而采取的分立。除上述管制因素外,相关的法律因素同样会导致自愿和非自愿的分立,自愿分立有时候被公司作为绕开阻止公司达到其目的的法律障碍的方式。
例如,公司A知道他制造和销售磁盘必然会违反某个特定的反垄断法规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A公司就分立公司B专门从事磁盘的制造和销售。这种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将很可能会出现。最典型的例子比如,美国皇家公司是最大的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之一,该皇家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是德州休斯敦Gibraltar储蓄公司。Gibraltar公司需要进行扩张,但是《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条例》禁止它吸收其他储蓄公司,因为它只是一个州际储蓄和信贷控股公司的分公司,因此,为了消除Gibraltar扩张的障碍,皇家公司不得不将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