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原因及制度价值思考(4)
2017-09-26 06:25
导读:(三)税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巨大的税收收益能够通过公司分立获得,为及时地获取税收优惠而进行分立能够成为一个重
(三)税收方面的原因
在某些分立中,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好处。巨大的税收收益能够通过公司分立获得,为及时地获取税收优惠而进行分立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计划手段。
比如在美国,公司分立在多个领域中都被用来获取税收优惠。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如果一家美国设立的公司从海外获得巨大的收入和利润,它可能会在美国境外合并它的海外分公司,并最终分立出这家外国公司。对域外运行的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立,其目的就是避免国内的高税率。一旦域外运行分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从公司的收入中通过分立排除出去,就不会在美国公司税率中再进行计算,但是,公司所处国家的税率应比美国公司税率要低。
对域外设立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分立获得避免税收的典型案例,就是将海外业务和运营部门设立为离岸公司。比如,一个特拉华州从事海运业务的公司,设立一家离岸公司即一个新成立的百慕大群岛公司,离岸公司就是设立在不需征收公司收入税国家的公司,该公司实际上就是以原来美国境内公司的境外资源和境外分支机构为主体构架起来的。作为一个美国境外设立和总部设在国外的公司,其所有收入都不需承担美国公司税,只要这些收入不与美国为主的商事行为存在有效的联系,并且不来源于美国境内。
四、公司分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效率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追求的价值,都可以基本归纳为公平和效率,当然还包括其他价值。对于公司分立制度,公平是相对于公司分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而言的,需要实现各自的公平和利益的均衡,具体包括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债权人合公司职工利益保护等。效率价值,就是谋求公司分立中一系列行为的效率最大化,至少比系列行为直接相加更为合乎投资者要求。不管分立的目的和原因如何,在所有案件中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增加业务和获得更高的股份收益。笔者认为,公司分立制度的法律价值,从实践出发,其核心应该是效率价值。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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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性质与公司分立。公司的性质,在既有的理论中,可以界定为商事组织体。作为商事组织体,其天然的扩张与收缩都是蕴含的本质内容,既然是组织体,其合并和分立就天然地符合逻辑。作为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公司是组织体,而组织体的基本属性既包括其必须由具体自然人支持,又包括其必须实现组织体的自然存续和发展,并以此为最高目标。公司分立就是公司作为组织体进行扩展所作出的选择和获取商事利益的具体形式。
关于公司的另一个著名论断就是科斯的观点,在其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其认为公司就是市场经济的替代品,目的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众多后期研究的前提论断,我们可以以此为出发点,继续推导出:公司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在公司组织的存续期间,如果公司组织已经构成对交易成本的增加,那么公司决策层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必然考虑对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变更。合并意味着将企业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分立则意味着将企业内部的不经济性进行制度的安排,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公司分立的一种典型情形就是:某公司由于股东甲和乙的利益冲突而无法正常运作,甲和乙又无法放弃对公司具体项目的运营,由此,经过利益的妥协与双方的谈判,公司采取分立方法,使公司得以延续,从而股东利益在既定争议中得到最大的维护,公司资产也发挥了最大的功效,社会财富得到了增加。这也是所谓“公司僵局”的最佳结局,或者说也是两个股东或众多股东博弈的结果。
由此可见,公司分立的逻辑起点在于两个方面:一为商事组织体的基本属性,一为经济成本的计算所追求的效益。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分立在逻辑上的可能性,而逻辑上的可能性必须通过客观的实践来实现。公司追求利益和实现效率的组织体目标,就使得公司立法必然要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