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研究(下)(5)
2017-09-27 05:14
导读:②天使投资者为着巨大的收益敢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注重企业发展的前景,从而克服了传统融资的偏见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造成的缺陷; ③天使融资的融资
②天使投资者为着巨大的收益敢于承担较大的风险,注重企业发展的前景,从而克服了传统融资的偏见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造成的缺陷;
③天使融资的融资成本低;
④天使融资程序简便、投资速度快。 (3)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资权
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制企业,虽然尽了上缴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如果公司想发行债券或股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者,才能获得发行权;而且所发行的债券,特别是股票,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这与国外公司制企业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做法是很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只需获得证券监察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所发行债券或股票主要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而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所谓“第二板块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只占全部公司债券或股票的极小一部分。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或股票是有相当严格的要求的,只有表现较好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股票才能进入到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而大量的一般公司的债券或股票只能通过柜台交易来完成。当然,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和证券交易所上的公开上市是有密切关联的,并且还不断地相互转化。一方面,柜台式交易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提供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许多债券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有一定的柜台式交易的良好记录);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也为柜台式交易提供了合理的价格参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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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规范的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将为解决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过度”融资问题创造条件。 (4)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偏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机构更是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服务,即使它们设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也往往是一种摆设,并不起什么作用。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则不同,它们的金融实力与中小企业相当,或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从而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5)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目前,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小企业板块实施方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5月19日公布了《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这标志着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中小企业板块推出后,深交所将根据中小企业和市场发展的需求,对发行条件、上市标准、股份流通、交易模式、公司监管、市场监察、退市制度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深化制度与产品创新,强化一线监管,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6)建立区域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可以借鉴美国信用担保计划模式,中小企业贷款的80%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剩下20%的风险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这样可以激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规避道德风险。应组建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或保险机构,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地区不平衡,加之县域经济的情况又比较复杂,贷款担保体系的设立应分区域设计。其中,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可采取更多地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合作制机构的模式,而对于中西部地区,可采取由政府出资或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模式,这样可以明确不同地区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在进一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