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治理的几点思考(2)
2017-11-02 02:29
导读:四、严格规范各项财务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现金的治理。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现金治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现金存量,从严控制个人借用***。
四、严格规范各项财务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现金的治理。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现金治理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现金存量,从严控制个人借用***。凡因工作所需个人借款一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派驻在本部分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联审,借款三万元以上的,要报县监察局审核备案。不论何种情况,借款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单位财务结清欠款。凡个人借款超过六个月的,一律视同挪用***处理,并按同期银行利率加收利息。单位对逾期借款未作处理的,监察、财政和审计部分有权没收。同时,各单位必须加强银行账户治理,不得将本单位账户出租或出借他人,更不得为他人提供与本单位无关的银行转帐业务。 二是要加强公用经费治理。从严控制招待费、车辆费、会议费和应酬费支出,防止与减少“四费”中的浪费和***。招待费应控制在适度范围内。招待费超过限额的,要征缴扶贫帮困基金,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罚款。要从严控制车辆维修支出,要逐步推进车辆维修招标制度,修理申报人、修理经办人、修理审核人和维修费审批人要独立分开,加强相互监视。 三是要加强往来款项的治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往来款项的治理,要把对往来款项的清查登记与改进财务治理结合起来。对清查中发现的,凡属现行财务治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应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各种往来款项,除正常清偿关系外,清理期间不得作任何调账处理。对于长期无变化的往来款项呆帐,清理核实后,经主管部分同意、报同级财政部分批准后,可进行相应的调账处理。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往来款项,造成公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对不执行往来款项治理政策,造成往来款项重大损失的,对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公有资产的,要从严查处和打击,构成犯罪的,由***分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要加强对临时聘用职员的治理。监察、编制、财政和人事部分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把握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编制情况。对不经批准擅自聘用临时职员的,要强行清退。财政和审计部分要及时把握财政供养职员情况,健全部分预算治理约束机制,发现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动用财政性资金聘用临时职员的,一律按其动用资金数额核减该单位当年预算指标。对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擅自聘用临时工作职员的,对未按编制、劳动、人事部分确定的人数和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和补贴的,对未报经财政部分审批,擅自发放临时职员工资和补贴的,一经发现和查实,视同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违纪从严处理。
五、认真把好政府采购和基建项目治理关口 要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出治理、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给商和中介机构的资格治理制度,坚持以公然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约束。二要完善政府采购监视体系。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分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分共同配合的监视机制。要建立供给商投诉制度,有效发挥供给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视作用。要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开辟社会监视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视。建立政府采购执行职员资格治理制度。三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部分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印刷品,卫生部分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广播电视部分的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其他诸如设备及系统集成、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消耗用品等,以及基建投资项目、车辆维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等,都必须集中同一采购,并将成为监控的重点。今后凡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商品或劳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几次的,政府采购的监视检查部分可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四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同一由财政部分依据
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给商,减少中间环节和杜尽***。 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账户治理和立项治理。有建设项目的单位要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有国债资金投进的要开设国债资金专户,专户实行封闭运行,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财政的监视下销户。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由各级财政担保偿还的债务资金而新增的投资项目,计划、财政和建设部分要从严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纯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但各环节亦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治理和监控。同时,要严格基建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治理制度,凡装修改造项目投资额在 10万元以上的,新增基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通过公然招标确定承建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造价都必须由基建投资审价机构评审确认,然后根据评审价格签定基建项目承建合同。基建工程预(决)算必须由财政部分审查,并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未经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而未实行招投标的,对未由基建审价机构评审确认工程造价的,对工程预(决)算未经财政审查而擅自开工竣工的,纪检、财政和建设部分要根据相关法规给予从严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