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困境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2)
2017-11-07 01:54
导读:二、我国财务困境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题目 (一)财务困境处理的一般模式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财务困境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资产重组,
二、我国财务困境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题目 (一)财务困境处理的一般模式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财务困境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资产重组,企业通过出售部分资产,与其他企业合并,减少资本支出等方法来取得现金流,以偿还到期债务。第二种是破产清算,法人资格消失,通过清算来结束各种债权和股权关系。第三种是债务重组,企业与债权人就原债务合同进行谈判以确定新的债务合同,包括债务展期、债务减免和债转股等。 在财务困境的处理方面,最主要的方法是债务重组。重组是为了使有复苏希看的企业在发生暂时支付困难时,避免进进破产清算程序。债务重组包括三种模式: (1)正式重组,也就是在破产保护下重组,即在第三方——法院的领导下进行重组也称庭内重组;(2)私下重组也称庭外重组,企业与债权人私下达成债务重组协议;(3)预包装破产重组,即先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再通过法律程序重组。如图一所示(略)。 (二)我国企业财务困境的处理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对财务困境理论的熟悉较为深刻,破产和重组立法方面的理论和实际操纵的技术都比较成熟,但我国由于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不仅在技术层面上碰到很多困难,而且在理论上也存在不少困惑的地方。 1.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在国际上是相对简单的一种处理方式,最主要的形式就是通过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一般在10%~20%之间)或业务来变现资金以偿还到期债务,或者通过被并购等方式来获得还债的能力,政府几乎不干预。在我国,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资产重组更多的是政府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一些经营状况良好但不具备吞并条件的企业在政府干预下,***吞并没有经济效益的困境企业,以避免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压力。但由于加大了企业负担,很多优秀企业被拖垮,随后也陷进困境,而有的上市公司为避免摘牌或配股的需要甚至仅仅为了股价炒作而进行资产重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资产重组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2.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在我国被称作企业整顿,并包含了资产重组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整顿条款,以及1992年7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破产程序外整顿的规定。债务重组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公道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积极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程序轻易引起社会震荡等消极因素。 但与债务重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债权债务题目不同的是,我国的企业整顿是与国民经济的整顿结合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手段以行政命令为主。因此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适用范围上,只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程序上,由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提出并组织实施,并以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条件。这些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今经济环境,破产保护应该适合所有类型的企业,而假如能直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没有必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承担昂贵的时间损失和用度。 债务重组涉及到市场、与法律制度,但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外的整顿,涉及的主要是企业内部的一些整顿措施,对最为重要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界定模糊。我国企业真正通过整顿获得成功的案例并未几,而且暴露出大量的题目:一方面通过重组和破产逃避债务成为债务重组的根本动力,严重侵害清偿权人特别是银行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上市指标和配股资格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引发了地方政府主导的以“保壳保配”和 “借壳上市”为直接目标的上市公司重组浪潮,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财务困境理论角度研究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以规范债务重组行为,不同财务困境处理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和选择,内部控制人对财务困境处理的影响等方面应该成为我国财务理论界的研究方向。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解决财务困境最为极真个方式,也是我国研究财务困境最深进的领域。我国从1986年开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使政府官员和企业职工逐渐了解和接受了破产,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建立更为完善的破产制度打下了基础。但在企业的破产过程中,无论从条文还是程序均暴露出不少的题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1986年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因经营治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于现在公司的类型出现了有限责任、股份、合伙制、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等多种形式,而且非国有企业已经是我国经济增长和解决
就业的重要动力,因此原来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已失往现实意义。 (2)对债权人利益的腐蚀。现有破产法将社会稳定置于债权人利益之上,首先考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的题目。企业在破产以后,首先要用企业存留财产变现后的收进来安置职工,剩下的钱才能还债。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破产,而是一种政策破产,所以债务清偿率极低,债权人正当利益受到了严重的腐蚀。特别是我国企业的债务尽大部分是银行贷款,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违规出售产权、脱壳经营、母体裂变、假破产吞并等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银行***承担了大部分改革的社会本钱。破产和重组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但不是一种威胁和制约机制,反而成了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失往了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进步的作用。 (3)政府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破产有关的通知》和《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题目的补充通知》中规定,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预先报批的计划治理制度,使法院失往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决定权,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的组成也完全以政府行政官员为主体。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过重组、破产治理人等制度,利用市场化的独立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如师、律师、审计师等)来进行。这种制度上的欠缺为政府出于自身的利益行政干预提供了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