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治理研究(3)
2017-11-13 06:51
导读:因此,很多公司的学家越来越熟悉到“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提法过于简单,公司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
因此,很多公司的学家越来越熟悉到“股东是公司所有者”的提法过于简单,公司所有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所有者”,在其他不同的状态下或不同的阶段,职工、债权人、经理都要承担公司的风险,是公司的剩余收益索取者,具有做出最好决策的激励,应该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二)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
针对债权人财务风险的原因除了治理权后置,学者们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探讨,涉及因素、体制因素、因素等。[5],[6] 但笔者以为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形成的。
根据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不一定要考虑产权的初始状态,只要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题目,外部性题目即可内部化。因此,笔者以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原因很多,但回根结底是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债权人在与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和风险增加的根本原因。信息不对称通常用来描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由于所有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者利用自身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比所有者了解更多信息的上风,实际上支配着企业的财产,不受终极所有者的控制,即所谓“内部人控制”。对债权人而言,在借贷活动中,同样存在着债务人占有私有信息为特征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股东和经营者比处于企业外部的债权人更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更了解什么样的决策对企业更为有利,他们往往利用私有信息的上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求个人利益,选择有利于增进自身效用而不利于债权人的各种行为。缔约前,由于“逆向选择”,债务人知道自己的态度和能力,但债权人却不知道,而只知道它们总的分布。缔约后,由于“道德风险”,债务人知道自己是否尽了力,是否按与债权人的协约行事,但债权人却不知道,由于不可观察、不可证实,或者即使可以但本钱太高。“逆向选择”使得债权人无法对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和偿债能力做出可靠的判定,在不能正确比较众多借款人之间的信用质量时,他们只能按照所有借款者的均匀质量决定其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一定的情况下,信用质量高于均匀水平的借款者以为按照均匀利率取得资金分歧算,从而不愿意从资金市场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信用质量低于均匀水平的借款者则希看尽量多地按均匀利率筹集资金。由此导致信贷资金向低质量借款者活动,即越是信用质量差的借款者越轻易取得市场信贷资金。虽说债权人可以通过加强对债务人的监视来加以防范,但由于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经营治理,事事都实施监视是不可能的,更何况监视是要付本钱的,有时这种付出可能相当大。可见,信息不对称为企业损害债权人利益创造了外部条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值得一提的是,有限责任使得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财务风险的变本加厉。有限责任使借款人对极端不利事态(如破产)的损失享有最低保障(以出资额为限),而对极端有利事态所获得收益没有最高限制,这种损益不对等分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股东具有强烈的动机往从事那些尽管成功机会甚微但一旦成功将获利颇丰的投资活动;假如投资成功,债务人将收益可观,假如投资失败,债权人将承担大部分损失,其结果是财富从债权人手中转移给了股东,而风险却转移给清偿权人,这个题目表面上是法律层次,实在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因素。所以,债权人有着强烈的动机往了解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治理
1.强化股权和债权的共同治理。债权人由于不参加企业的经营治理,在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对债权人会产生潜伏损失时,债权人即使知晓也无法控制。让债权人以所有者的身份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通过对重大经营决策施加影响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证企业与各方财务关系的协调。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的相互补充,对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法定参与方式(如重整制度、破产制度)外,还有约定参与方式,包括信贷契约、人事结合、重大决策时的债权人会议,甚至可以答应债权人进人董事会。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公司的财务决策进行审查。值得一提的是,要通过公道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进步公司的决策水平,减少决策失误,进而进步企业的绩效。由于,债权人财务风险回根结底来源于公司的经营风险的转移,公司经营风险的存在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是相伴而生的,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是规避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