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财务舞弊的成因与治理对策(3)
2017-11-19 05:16
导读:(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强化证券监视委员会的监视职能。作为资本市场的监视治理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证券监视委员会应在治理财务舞弊中
(二)完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1、强化证券监视委员会的监视职能。作为资本市场的监视治理者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证券监视委员会应在治理财务舞弊中发挥核心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证监会的基本职能,保证资本市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准进资格;另一方面对严重舞弊的公司,推行有效的退出制度。
2、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机制。一是改变现行的事务所聘用模式。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派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各会员交费的聘用方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真正让治理层处于被监视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主导审计的角色。这种聘用模式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任人唯亲”现象,进步民间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二是加大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欺诈造成恶劣后果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严厉的处罚,进步审计违法本钱,以较高的违法本钱抑制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合谋。
3、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经常会给舞弊者留下较大的空间,成为财务舞弊畅行无阻的“绿色通道”。因此,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强会计法规建设。尽管近些年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在逐渐加快,会计法规也不断修订,但还应在惩办舞弊方面强化立法的建设。其次,要修改和完善公司法、证券法。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惩办财务报告舞弊的法规和规定有些过轻过宽,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这样条款的规定,刚性明显不足,而且昭示造假行为预期“本钱”的上限。这样,只要财务报告舞弊的预期本钱大大低于舞弊行为可能获得的利得,舞弊者自然就会萌生舞弊的冲动。所以,需要修订严厉的法律条文。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假如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假如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公布其破产。引进这类严厉的制裁,使财务舞弊者的舞弊本钱大大高于舞弊可能获得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职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敢于铤而走险的舞弊者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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