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全球税收本钱最小化的跨国公司组织结构设(2)
2017-11-25 02:16
导读:2.子公司与分公司设立变更的可行性 对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有的国家规定只需向该国工商治理局提出申请,申报一些反映公司营业状况的法定
2.子公司与分公司设立变更的可行性
对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有的国家规定只需向该国工商治理局提出申请,申报一些反映公司营业状况的法定文件以及有关分公司治理人的法定权限即可。例如在美国,外国公司的分公司通常只需向有关的州政府机构登记并交纳少量的登记用度,即可在该州取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另一些国家规定,分公司的成立需经过其政府的许可批准,方能办理登记。如德国法律规定,在欧共体以外的国家注册的公司在德国建立分支机构,需要经过政府的许可。由此可见,尽管分支机构的成立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但由于分支机构其性质的特殊,要想在其他国家建立分支机构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所在国政府管制,同当地政府的协调一致是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的重要条件。
而相比之下,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看则存在明显区别。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繁琐,要求也较为严格,不但要符合所在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设立的各种要求,还要在税收、财务等方面都符合所在国相关规定的要求。尽管这些要求相对于设立分公司来讲较为复杂,但其受所在国政府的影响没有分公司那么大,也就是说其子公司设立的硬性条件较为苛刻,但自主性相对宽松一些。
二、组织结构选择对税收本钱的影响分析
跨国公司一直致力于追责备球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由于各国之间税制的差异、国际避税地的存在,以及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等客观条件的存在,使跨国公司对于全球范围内的纳税筹划越来越重视,已经成为其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国际金融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及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结构等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筹划,而组织结构的选择对跨国公司总体税负的影响更是尤为重要的。能否建立起使企业团体整体税负最小的团体组织结构是我们所关心的,也就是组织结构的设置与全球税收本钱最小化的一致性题目。以下将从企业团体纳税筹划角度,在Bartle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