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的若干构想(3)
2017-12-10 01:06
导读:三、赋予相关各方更明确的报告责任,积极推行强制审计制度,规范中小的财务报告行为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业务多变、职员素质相对较低、内部
三、赋予相关各方更明确的报告责任,积极推行强制审计制度,规范中小的财务报告行为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业务多变、职员素质相对较低、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往往缺乏政府推动和必要的监管、易于发生内部人控制等,其财务信息可靠性极易受到质疑,外部信息使用者(尤其是资金提供者)往往对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告心存疑虑,需要有某种机制加以保证。又由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远景、工作待遇与条件、保障等社会认可程度低,对优秀职员的吸引力远不如大型企业,再加上节约用度的考虑,使得很多完善的会计或会计控制技术难以实施,或在实施时大打折扣,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缺乏职员素质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保证,其可信度往往较低,强制实施审核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应当推行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强制性审计制度,以进步其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认知度。 有学者以为,由于国家已退出对中小企业的所有权控制,加之多数中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使得其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题目基本上不存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税务部分的征税需要,而税务部分“并不需要中小企业提供类似于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所必须对外提供的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审计对于税务部分并没有,审计不能满足税务部分监视企业依法纳税的要求。即便中小企业的外部报表使用者包括银行,由于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应变能力差、风险大的特点,银行在做出贷款决策时往往要求提供资产担保或其他信誉好的企业的信用担保,通常中小企业所提交的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对于银行的贷款决策并没有影响。如确有需要,银行可单独要求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故而以为,中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可免于审计,夸大“假如实行一刀切、强制审计的做法,一方面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另一方面也浪费社会资源”。笔者不同意这些观点。固然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对外公然,主要取决于其社会影响与使用者的广泛性,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一般股东数少、债权人也相对集中,使用者不如上市公司广泛、分散,因此各国均未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对外公布其财务报告。但这决不意味着其财务报告可以免于审计。从中小企业的长期利益和增进社会福利考虑,中小企业财务报告单靠税务稽查是不足以确保其“真实与公允”的,而应借助于强制审计制度。审计对于财务报告的鉴证作用不必本文多加渲染。笔者在此只想澄清,进行审计的目的并非仅是为满足业主投资者的信息需要,一方面,过分夸大投资者的狭隘而虚幻的利益,会使利益的天平失衡;另一方面,仅留意到税务机关和贷款银行对财务报告信息的特殊需要,忽视了注册会计师的天职(即gate-keeper身份),夸大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年度报表审计对于中小企业无意义,是显失偏颇的。须知,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并不限于税务机关和银行。设若每一个使用者都来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与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相比,哪一种制度安排更能有效遏制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造假行为,社会总本钱更低廉从而更能节省社会资源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据笔者所知,除非贷款银行提前已有和借款人“共谋(coollude or conspiracy)”的动机,银行通常更倾向于相信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常规审计结果,更不用说其他精明的资金提供者了。当然,鉴于中小企业的相对审计本钱和不同的社会影响,可考虑将纳税检查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相结合。为保证此项制度的贯彻实施,笔者建议注册会计师协会:(1)尽快制定、落实和完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表审计报备登记制度”,禁止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被审单位基于不同目的的同一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不同的审计报告,以净化中小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市场,尽不能让少数“害群之马”败坏整个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形象;(2)积极参与并会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研讨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规则,使之向着更规范、更、更透明的方向发展;(3)公道调整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审计收费标准,同一审计定价,避免直至杜尽会计师事务所出售“橡皮图章”,中小企业购买审计意见(为财务报告“贴牌”)行为的发生。笔者以为,既然要求中小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并部分进行审计,从进步企业社会信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出发,能够也应当全面实施年度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借以明确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各方的责任。此外,应逐步拓宽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表露渠道,使广大利益相关者能及时、方便而清楚地获得中小企业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