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建议(3)
2017-12-10 01:06
导读:(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使中小企
(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以构筑全方位体系为原则,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例如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私募融资的法规就一直不明确,这就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完善企业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顺利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生存依据和操纵指南。它可以引导中小企业投资的方向,保障私人投资权益,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息透明度低下。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在东、中、西部区域的7个样本城市地区进行的调研显示,87.8%的金融机构以为,中小企业贷款比大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75.5%的金融机构以为,私人企业贷款比国有企业贷款有更高的违约率。在调研涉及的样本城市中,对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六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信用体系。全国范围内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乏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原因。这种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较高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本钱和银行授信本钱。而银行体系高度集中、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合适的中小银行,也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题目突出原因之一。
(二)银行方面的因素
1.贸易银行贷款治理方式存在弊端。我国贷款实行的是五级分类治理方式,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它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五级分类治理方式实在是典型的一维评价系统,其更多的是以主观判定为特征,缺乏相应的数目分析,并且其只能在事后的检查或者是补救中发挥一些作用。实质上,作为一维评价系统的五级分类治理方式,它是不区分借款人与款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影响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的,故其不能正确有效地反映和防范信用风险,以至于前期部分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借贷到了资金但又不能定期偿还,信用市场逐步恶化,后期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不管自身条件如何)难以再融资。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贸易银行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和控制手段。当前,我国没有一家银行建立起完善的“一对一”服务系统,即银行根据产业、行业、企业以及市场的具体状况来为企业提供服务,以至于在信贷市场上,银行之间争抢所谓的“大客户”;再加上当前我国征信系统建设的落后和跨行之间信息交流的障碍,信用风险的发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