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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企业,采取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管理方式,实现定额核定过程中数据采集标准化、指标系数标准化、核定流程标准化,进而规范个体工商户应纳枕额核定工作,减少核定过程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和随意性,实现核定定额的科学、合理、可行,从而强化枕源监控能力,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科技加管理”的目标。
一、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涵义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在税收信息化的支撑下,在征管软件运行完善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财务不健全企业,借助于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对数据进行自动计算、筛选、排序,实现数据采集标准化、指标系数标准化、核定流程标准化,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核定工作,减少核定过程中的人为主观因素和随意性,实现核定定额的科学、合理、可行,从而强化税源监控能力,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实现“科技加管理”的目标。计算机核定定额应遵循保本经营原则、税负公平客观原则、指标取值科学化合理化兼顾方法的可行性原则、指标相对稳定原则和计算机与人工相结合原则。
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基础
(一)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推定课税权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理论基础。所谓推定课税权是指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因某些原因无法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税税基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运用一定的推定方法,估算纳税人的税基并据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项权力。推定课税权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国家或政府的财政利益,实现税收公平,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和弥补申报纳税制度的不足。
推定课税权与课税权有着区别和联系:首先,课税权是源于统治权中的财政权,属宪法上的法定权力,对应于全体社会成员依法纳税义务,权力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税务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课税的职权;推定课税权则是因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客观需要而依税法明示产生,它是一项旨在有效实现国家或政府课税权、实现正当公平税赋而由课税权衍生的专属于税务机关的权力,对应于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义务。其次,从权力性质看,课税权是国家或政府独享的优越权力或公法债权,权力的触角可以伸向社会经济生活的任何角落;而推定课税权是税务机关基本职权之一一税款征收权中所内含的一项税务行政权力,属附随性权力,其行使范围仅限于纳税人不提供纳税资料或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其所提供的纳税资料准确确定其应税税基和应纳税额的情形。因此,虽然两者都是一种“侵犯”社会成员财产权的公权力,但推定课税权以法定课税权为自身存在的依据,假设国家或政府对某些社会成员的课税权被取消,或时效已过,则该推定课税权也不复存在。
(二)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的有关规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人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人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下载论文
(4)按照经营费用倒推算出营业额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