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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客”网站的网站经营者对于“试客写手”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放纵,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试客”网站的网站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于“试客写手”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处理或删除,应与网站经营者负连带责任。
3、完善责任具体追究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在“试客写手”行为中为厂商)的责任的追究是可行的。
对于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广告的经营者(在“试客写手”行为中将其视为“写手”)虚假宣传的责任规定,应当给予具体的司法解释,对于“依法处于罚款”的数额应当具体化,但罚款数额应当以“写手”所得的报酬为起算点,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罚款规定。
对于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的责任可以通过互联网络管理法规的司法解释来具体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分析)
法律责任具体追究规定的完善将可极大提高本法的执行力,从而真正地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维护法律的权威,从法律上根本消除“试客写手”。
(二)规范网络管理
现行的互联网络管理法规在规范网络管理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对于“试客写手”泛滥于网站存在监督空白的情况,网络管理的规范是亟待完善的。
1、规范网站的发帖,明确发帖者的责任
实践中,在网站上发帖只需要随意注册一个虚假的账号即可,账号既然是虚假的,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站上发帖,这也就为“写手”提供了一个隐藏的。
如果能够对网站的发帖加以规范的话,规范注册账号,力求注册账号的真实性,并同时在网站上明确发帖者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规范网站上“帖子”的质量,对于“写手”也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从而预先防止虚假的宣传行为。
2、明确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的义务,断绝“试客写手”的发表途径
“试客”网站是“写手”发表言词的途径所在,若法律能够对“试客”网站加以规范,明确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的义务, “封杀”不实的虚假的宣传言词,我相信是能够断绝“试客写手”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即“写手”发表文章的途径。否则,对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给予一定罚款。
但是,在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真正界定不实的虚假的宣传言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毕竟他们不是专业人士,对于商品的虚假的宣传言词难于判定,这就需要一个判断标准,在这个标准中,笔者认为至少对于网站上的一些明显夸大的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言词网站经营者和网站管理者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即一般大众都能够明显判断出是虚假宣传的。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规范网络管理是能够弥补网站监督的空白,在实践上对于制止 “试客写手”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对于在国内蓬勃兴起的“试客写手”,由于其未达到相应的危害程度,并未引起相关国家部门和立法者、司法者的重视。但其行为作为一种虚假导向型的广告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有悖于我国主义发展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引发一场信任危机,危害到广大消费者切身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届时,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危害程度将不亚于现在的“传销”,为此,呼吁国家的有关管理部门和立法者、司法者能够加大对“试客写手”的注意和管制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对“试客写手”进行法律规制,从而从根本上有效地防止这一行为的泛滥。
参考文献:
①《中国青年报》,2008年7月21日版
②《半岛晨报 》, 2008年7月22日版
③漆多俊主编:《经济》,高等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④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