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RAROC的贸易银行虚拟股权激励研究(
2014-12-0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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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贸易银行在对治理者进行股权激励时面临很多题
内容提要:我国贸易银行在对治理者进行股权激励时面临很多题目,其中最重要的是股票来源和股票定价。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贸易银行本身的风险特征,本文探讨了解决这两个主要题目的技术方法,提出了虚拟股权和RAROC相结合的思路。 关键词:RAROC; 股权激励; 虚拟股权; 绩效评价; 贸易银行
1. 题目的提出
经营者激励题目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激励性股票期权(ISO: Incentive Stock Options)、无条件股票期权(NQSO: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s)、股票增值权(SAR: Stock Appreciation Right)、股票赠与(SG: Stock Grants)、绩效股(PS: Performance Share)、绩效单位(PU: Performance Units)、影子股票计划或虚拟股票计划(PSP: Phantom Stock Plan)、特定目标计划等
[1]。也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现股、期股和股票期权。除此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我们以为,按照经营者是否具有选择权可以将其分为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按照激励手段是否使用真实的股票可以分为真实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激励。本文对上述形式同一称为股权激励。
从国外经验看,贸易银行是一个竞争性很强的行业,职员的活动率非常高,尤其是高级治理职员。中国贸易银行也在逐渐呈现出这样的特点。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贸易银行实行股权激励是非常必要的。相关数据表明,国外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业相对集中在制造业与金融业,两者约占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总量的一半以上。我国贸易银行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WTO、QFII、银行海外上市等热门词汇昭示着中国金融界正在逐渐与国际金融融为一体。可以预见,不久将会有更多的中国贸易银行加进到股权激励的行列中来。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股权激励作为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手段,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降低代理本钱,协调股东和治理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在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过程中也碰到了很多亟需解决的题目,这些题目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制度和环境上的影响,比如,股票来源不充足、用于激励的股权定价不公道、资本市场不发达、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等。政策和制度的制约对股权激励的技术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现有的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下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的上风是值得理论和实践中深思的题目。
2. 我国贸易银行实施股权激励面临的两个主要题目
针对我国的制度环境和银行现状,笔者以为股权激励制度关键要在技术上解决下面两个困难。这两个题目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而它们一旦得到解决,其他题目将不会成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障碍。
2.1 股权来源题目
国外实施真实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预留股票;二是增发新股;三是从二级市场回购。第一种办法在授权资本制下比较适合,而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企业发行股票采用一次发行的方式,发起人或社会公众要予以认购并在一定期限内缴足股金,没有准许企业预留股票用于股权激励的规定。同样,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对企业增发新股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尽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放松了原来关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但规定“公司按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我国在以往实践中解决股票来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将预先设置的激励基金信托给信托机构,并明确约定信托资金用以解决股票来源题目;二是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三是上市公司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四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从经验和理论来看,这几种方式可解暂时的股票之渴,但都不是长久之计。在现行《公司法》下,贸易银行固然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解决部分股票来源,但条件严格、手续繁杂、本钱较高,同时要考虑公司战略定位、股权结构和社会影响等众多因素。因此,在很多情形下用真实股票解决股权激励题目并非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