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的社会利益观:对唯利是图利益观的质(2)
2015-09-06 02:04
导读:固然在此期间,企业及其治理者在承担社会责任的熟悉上有所进步,但他们既没有过多地参与社会项目,也没有转变自由放任和以利润为重的态度。这说明
固然在此期间,企业及其治理者在承担社会责任的熟悉上有所进步,但他们既没有过多地参与社会项目,也没有转变自由放任和以利润为重的态度。这说明,在实践中企业实施的是这种混合的利益观。
(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利益观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利益观的出现是企业内部和外部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从内部因素来看,企业治理的实践和理论变革要求企业利益观顺应时代变革的要求。企业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必然导致劳资对抗,产品质量和生产秩序难以保证,市场也难以认可和接纳这种企业。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和发展,企业活动的决策必须符合社会道德。
从外部因素来看,首先,加速的产业活动不断地改变着社会,产业生产带来诸多人类困境,诸如环境污染、能源枯竭、土壤沙化、海洋毒化、生态危机,等等。人们逐渐熟悉到:“企业对于治理环境、生态平衡责无旁贷,企业既要作为经济组织,又要作为环保组织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责任来源于企业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其次,社会法制的完善强制性地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如产品质量法、劳动保***、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等都具体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底线伦理。企业行为只有纳进法律规范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还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责任,做到责权对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是企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会反过来促进企业的经营发展。暂时可能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它会给企业赢得美誉,取信于消费者,让员工满足,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获利机会。所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有利于社会,又有利于企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这一时期,以安德鲁斯为代表的现代经济学家主张:企业除了要为股东赚取公道利润之外,还必须承担其他一些责任。这种观点以为,企业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以追求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的目标,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组织,有责任来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有很多优秀公司自觉地将这种观念应用于自己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了卓越的业绩,体现了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兼顾、双赢的良好效果。例如松下幸之助就提出企业不应该太短视、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社会长远计划及所应负的道德责任。他提出企业赚钱的目的应是丰富人们的生活,造福于社会。“企业与社会必须一起繁荣,共存共荣,否则必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在他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应成为其所有活动的核心。
由西方企业利益观的演化,我们可以看出:其一,企业利益观由利润最大化为唯一追求到同时承担社会责任是由片面发展向全面发展的转变。其二,企业利益观的转变是权利义务逐渐相同一的过程。最初企业追求利润不择手段,只注重权利,置义务于不顾,后来夸大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同一。其三,新的利益观体现了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同一。它表现为:在空间上,企业应是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在人格上,企业应是经济人与社会人、道德人的同一;在角色上,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互为依存;在目标上,经济利益一元化应与社会文明进步体系多元化、全面化相一致。
二、我国企业利益观的极化现象
(一)重义轻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利益观
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在超经济气力的推动下,我国进进计划经济体制轨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既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而存在,不计经济利益地执行国家交给的生产供销任务,同时也不计本钱地获得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须品,不可能也不答应有个体利益的存在和追求。在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利益时,总是夸大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当二者利益出现不一致时,总是夸大企业无条件地牺牲自身利益以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国家对企业的产品和生产资料往往无偿挑唆,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提倡无偿互助的协作精神。这种重义轻利利益观的贯彻,固然有助于加强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由于企业的正当利益长期处于被忽视、被抑制的状态而得不到保障,企业的生产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