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链治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题目(2)
2016-07-02 01:03
导读:2. 不同供给商间实现信息共享的题目。 在供给链网链结构中,从核心企业出发,即使对于同一品种,也往往存在多个供给商,它们提供高度可替换的产品
2. 不同供给商间实现信息共享的题目。
在供给链网链结构中,从核心企业出发,即使对于同一品种,也往往存在多个供给商,它们提供高度可替换的产品。一方面,任何一个供给商都希看能把握某特定产品全面的市场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等数据,以制定公道的策略;另一方面,不同的供给商之间,其本质就是竞争关系,而且随着市场势力向买方转移和全球化趋势,它们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所以供给商在希看把握竞争对手信息的同时又不希看竞争对手把握自己的信息。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假如在纯粹市场的条件下经过博弈,结果就是互不共享信息。
3. 终极用户和零售商在信息共享上的矛盾。
现在很多百货业和部分超市业使用诸如会员卡、荣誉顾客卡、贵宾卡等方式,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顾客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提供一些增值服务。这种做法初始目的是为了保持顾客忠诚度。但是,很快零售商们就发现现在它们的销售数据库中多了顾客属性(姓名、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属性),而利用这些增加的属性,零售商至少可以有两方面应用:一是通过挖掘特定顾客的数据,可以针对每个顾客的特定偏好,实施一对一营销;二是通过向供给商提供相应顾客数据,以增加供给商对销售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从而更好地进步顾客服务水平。这是实施供给链治理的一种重要技术和策略。
但是顾客的消费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大多数消费者不希看(除了炫耀性消费)自己的消费行为为他人所知。同理,消费者也不会希看零售商将自己的消费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深进分析。由此就产生了零售商希看信息共享和消费者要求保护隐私要求之间的矛盾。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题目的初步解决设想
1. 不要过于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几乎所有的供给链治理理论都反复夸大供给链企业高层治理职员支持、参与供给链治理的重要性,要求各供给链企业高层首先建立相互信任,并由高级治理层向中下级治理层和操纵职员逐步渗透这种理念,从而在全供给链上营造起相互信任合作的的氛围。但是这种提法存在以下缺陷:(1)由于它完全依靠于高级治理职员的***远瞩(或者是之间的私人关系),使得这种方法只能应用于少数企业之间,而不是一种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根本性解决方法;(2)假如供给链过于复杂,高级治理职员需要与太多的相关企业的高级治理职员建立信任关系,则高级治理职员的时间、精力将完全消耗在建立“关系网”中,或者根本就超越了高级治理职员可控制的范围;(3)只是一种概念性质的提法,而不是具有可操纵规程的解决方案。
2. 分阶段逐步推进信息共享。不应该企盼能一次性达到理想的信息共享状态,可行的是分阶段逐步实施。例如为在供给商和零售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第一阶段,零售商可以选择部分品种和若干供给商,向其提供由零售商自己对相应销售数据的分析结果,而暂时隐躲原始销售数据;第二阶段,通过绩效分析,在双方体会到初步信息共享带来的好处并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后,零售商可以直接向供给商提供相应的原始数据,由供给商直接进行分析,并可逐步扩展分享信息的范围。由于供给商相对零售商更具备对某特定产品的专业性,由其直接分析原始数据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第三阶段,在前两阶段建立的信任基础上,可以施行厂商治理存货,零售商可以取得供货之外的增值服务——存货治理,厂商具备了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双方可以共同获得由进步了顾客服务水平带来销售业绩增加的好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供给链治理不应改变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者之间的冲突。供给链治理可以改善供给链中上下游之间合作关系,但是它无助于改变同一产品不同供给商之间的冲突,而且它也不应改变这种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有竞争就必然有冲突。在信息共享这一点上,供给链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下游的厂商(主要是零售商)应该依据此标准对所有上游厂商一视同仁的提供信息,而不能依据下游厂商的偏好有歧视的提供信息。也就是说,不应该由于实施了供给链治理在增强了某一方参与者的竞争力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的竞争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帕雷托最优的基本要求;从博弈论角度看,这是保证供给链处于均衡从而供给链治理得以维持的基本要求;最直接的看,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保证消费者(包括终极消费者和中间厂商)的利益不受垄断势力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