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行为的非理性与刑法的理性规制(3)
2016-07-28 01:06
导读:(三)经济刑法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均比较强。与其他类罪相比较,经济刑法与普通公民伦理观念间隔得更远。相应地存在大量专业性、技术性的规定。也正为
(三)经济刑法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均比较强。与其他类罪相比较,经济刑法与普通公民伦理观念间隔得更远。相应地存在大量专业性、技术性的规定。也正为如此,经济刑法中的犯罪更多是“行政犯”。这种知识体系上的专业性与实践性是经济刑法独立学科本相的重要表现。
但是,如何运用刑罚更为有效、有序、有力地规制人的非理性经济活动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就是经济刑法学。在我国,以经济刑法为研究内容的经济刑法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我国学者主张经济刑法学的独立性大致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重办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为标志。刘白笔同道在1986年9月26日《中国法制报》上发表的《经济刑法初探》一文中则最早提出并论述了“经济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他以为,“经济刑法学是以经济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具体地说,它是以研究经济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律为中心,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实践进行系统研究的具有改革意义的科学,也可以说是对经济犯罪及其刑罚的本质、特征和辩证关系,以及经济刑事立法和司法进行全面研究的具有新内容的科学。”在此基础上,有论者对经济刑法学成为独立学科的理由作了进一步的阐释。论者指出,作为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是由其研究对象的特定性、服务目的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一,经济刑法学只研究针对经济的或者说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题目、犯罪成立标准和相应的处罚规则。第二,较之于普通刑法学研究目的(为惩办犯罪提供标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言,经济刑法学的研究还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的目的和功能。刑法的价值取向直接关系到刑法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能否实现。论者以为,只有对经济刑法学进行独立研究才能将刑法对经济发展的负制约作用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其积极的保障作用才得以充分的发挥。有学者还对经济刑法学的学科体系建构题目进行了具体的论述。我国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就以为,经济刑法学具有与普通刑法学不同的特殊性,在构建其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经济刑法的散在性。经济刑法不一定在一个同一的法典中,经济刑法学建立时就应当超越法条注释的约束,将理论研究的触角伸向立法;其二,经济刑法的特殊性。经济刑法属于特别刑法,所以经济刑法学只研究那些与经济有关的具体的特殊题目;其三,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不应局限于对经济犯罪构成及其处罚题目的研究,而应在更大程度上联系有关经济法规的内容,侧重于划分具体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的界线。同时,还应当根据经济犯罪发生的规律,对经济犯罪进行超前性的研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实际上,经济刑法学的相对独立与兴盛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密不可分。因此,以经济犯罪及其刑罚、经济犯罪规律等作为其独特研究对象的经济刑法学从刑事法学科中独立出来也就实属必然。经过短短几十年的时间,我国学界不仅就经济刑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达成了共叫,而且经济刑法学也日趋成熟。这其中,经济刑法学研究层次的变化尤为明显。我国经济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表明,经济刑法学已经过当初比较低级、浅层的研究(比如,经济刑法的概念、内涵等方面的研究)发展成了对经济刑法结构体系、应然构造、立法基础以及规律等深层次题目的研究。如有的学者就对经济刑法立法的逻辑结构与经济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了研究。论者主张,经济刑法学立法的逻辑结构应当分为普通经济刑法的逻辑结构、单行经济刑法的逻辑结构以及附属经济刑法的逻辑结构。还有学者对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论者提出,考虑到经济犯罪的明显特点,经济刑法有效的立法形式主要还是单行刑法模式。而作为定型化的经济犯罪。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根据它对各种法益的侵害而分散或集中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经济刑法研究正朝着纵深和精细方向发展。据此,有学者以为我国的经济刑法学正在走向“显学”。“30年来,经济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经历了从空泛到实在,从宏观到具体的过程。研究风格从最初的依附政治走向相对学术独立。在犯罪圈的规定上,从主张无穷扩大刑法对经济运行的参与,到秉持刑法应当谦抑的观点成为学界的主流。在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上,从几乎众口一词的主张严刑峻罚,到经济犯罪的轻刑化成为学界的通说。经过30年的积累,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的发展,可以以为,我国经济犯罪的学说体系已经具备初步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