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自主的宪政逻辑——辅助原则的分析进
2016-09-20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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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辅助原则不仅是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位阶排序,而且是一种由下至上的组织原则。通过德国、日本以及欧盟的实践,辅助原则已经过宗教教义转化为宪政设计的基本准则,由于它与宪政的人权保障、分权制衡等理念保持一致。辅助原则为地方财政自主提供正当性基础。目前,依据辅助原则,需要建立与之适应的地方财政自主的具体制度包括,加强地方预算***,完善地方税费制度及规范财政转移支付。
【关键词】地方财政自主;辅助原则;宪政
【正文】
一、 辅助原则的缘起与嬗变 辅助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或称补充原则、补助原则、附属原则,有学者以为该思想可以追溯至亚里斯多德在《
政治学》一书中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论述,[1](P79)但是一般以为现代意义上较全面清楚的阐述,则是1931年教宗庇护十一世(Pius Ⅺ,1857-1939年)为纪念《新事物通谕》颁布40周年而宣告的《四十年通谕》,“褫夺个人凭自己的创意、用自己的办法所能够做到的事情,将之移转给某个群体往做是不正当的,同样,将下一级或较小群体能做的事情移转给上一级或较大群体承揽也是不公正的,同时也严重损害和搅乱了社会秩序。一切社会实体都应当辅助属于社会整体的成员,而不是吞并它们,也不是摧毁它们。”[2](P456)辅助原则作为教义的提出,是罗马教廷针对当时自由主义的困境与集权主义的泛滥,而试图重建社会秩序的努力,一方面是,自由主义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积弊束手无策,另一方面纳粹为代表的集权主义所提交的解决方案却无异于饮鸩止渴,将人类社会推往灭亡的不回路。因此,在尊重个人人格的条件下,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国家、社会作为个人之间合作的组织基础和秩序保障,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个人实现自我追求,同时,国家、社会也构成湮灭个人价值和尊严的重要气力。辅助原则便是教廷以为处理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复杂关系所应遵循的“至高的社会
哲学原则”,即个人首先要对自己负责,在个人无法解决的时候,可以通过自愿合作来解决共同的题目;在自愿合作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需要强制,即公权力的参与;而进进公权力的范围之内,也应当由较小的共同体承担解决共同题目的责任;只有在下层共同体需要更高一层支持的时候,更高一层才能予以干预,个人、社会、国家乃至国家内部各级政府之间形成递升的辅助关系。 二战后,天主教的辅助原则逐渐地世俗化,转化为一般公法原则,尤其体现在德国、日本的给付行政、经济行政等理论与实践方面。19世纪30年代,民生凋敝、经济衰败,“每个人都应该自求多福”的社会信条难以维系,德国行政
法学者厄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