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及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2)
2016-09-21 01:05
导读: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治理资产为
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治理资产为AUS$3060万,占市场份额的32.4%,是最大的市场占有者。
对于集成信托年金,法律规定,当受托人理事会中有50多个成员来自同一计划发起人或者行业团体时,应建立政策委员会。政策委员会评判独立受托人的绩效,就一些热门题目进行指导。但是,受托的终极责任仍回属于独立受托人,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限制受托人的责任。
同时,集成信托年金提供一揽子服务,账户治理人和投资治理人为金融团体的分支机构。这就淡化了计划发起人在受托人理事会的地位。但同行业年金相比,集成信托托人有金融投资的专业经验,可提供更好的受托服务和投资选择。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现状
我国虽一直未明确建立集合年金,但是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集合的形式进行治理,而且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年金凸现系列题目
我国的行业年金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等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截至2004年底,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行业参保职员占总职员的71.6%。行业年金在过往的发展中,凸现了一系列的题目:没有法律和制度作规范,治理混乱,尤其是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和治理上。投资收益率低,运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的投资治理技能,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在连续降息下,投资收益较低。行业年金多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参与进来,进一步拉大了人们退休后的差距。2007年劳动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治理的以及企业自行治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应在2007年底之前,有步骤、有计划地移交到市场机构,或者回还给企业。众多行业年金开始逐步将资产移交到市场机构。 (二)地方企业年金治理中心移交现存年金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国地区性集合年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地,由地方政府治理,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地区的多个企业,形成的基金资产同一由中心进行治理和投资运作。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按照2007年劳动部的《移交意见》,年金治理中心的所有业务全部移交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资格的市场机构,或者机构重组成立独立的贸易受托机构。比如,深圳市企业年金治理中心的企业年金已经全部移交到招商银行和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250家企业,23亿企业年金资产。上海企业年金治理中心,重组成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并获得受托人、账户治理人、投资治理人三个资格。该公司已接管了上海市企业年金治理中心的所有年金存量,涉及了7000多家将近180亿资产。
(三)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
现在,对于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上有一些“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太平养老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共同设立 “2 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治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治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这些计划中,双方合作推出几种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方案,由参加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准集合年金计划”集聚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资金同一投资运作,降低了治理用度,并能获取小规模基金不可能的投资机会,进步投资收益率。同时,一些未能进进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也为中小企业开发相关产品。如新华人寿固然尚未获得年金治理人资格,但在其新近推出的“中小企业成长关爱系列计划”中,亦通过集合企业年金的形式吸引客户。
三、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