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残缺及其修补的探讨(2)
2016-10-20 01:04
导读: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着眼于协调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益主体以及职工、供给商、债权人、消费者、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着眼于协调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益主体以及职工、供给商、债权人、消费者、社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突破,受到了各界的广泛赞誉,开启了我国公司自治的。首先,新《公司法》夸大公司应兼顾股东权利和责任。公司不能仅以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还应适度考虑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各种社会利益(具体包括职工利益,供给商利益,债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社区利益等),承担社会责任。尽管股东权益的进步与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否存在关联性还有待于进一步,但从各国的情况看,“股东至上”理论已经逐步被抛弃,各国已经逐步认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开始趋向于夸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在这一点上,新《公司法》与新COSO报告达成了共叫。其次,新《公司法》减少了国家对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干预,赋予公司更多的“契约自由”,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再次,新《公司法》还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内部制约机制,强化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障机制,确立了滥用股东权利责任追究与法人人格否定机制,强化了监事制度,提出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4]新《公司法》与新COSO报告制定理念上的一致性以及公司自治性的增强,使得公司可以借助新COSO报告提供的《企业风险治理框架—总体框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公道、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利,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并且新《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可以同一在这个框架之内,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假如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或者出现残缺,则会影响企业预期目标的实现,甚至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由于这时企业可能由于出现资金、职员失控现象,早已不能把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已经丧失了对风险事件的预防和反应能力,甚至早已异化为治理层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这里有个题目必须明确即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究竟是什么关系?固然人们对该题目有着诸多不同的看法,但都不约同地以为两者存在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以为:公司的内部治理包含于内部控制体系之中,而公司的外部治理构成了内部控制体系的环境。首先,公司内部治理主体依靠契约结合在一起组成了各方的利益共同体—企业,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公司内部各治理主体产生了建立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的需求,而这实际上是公司内部治理主体对权利进行公道配置,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需求。而内部控制体系正是通过适当的权利配置,形成权利主体间的互相监视和约束,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服务。我们所定义的内部控制体系所作用的权利主体更加广泛,不再局限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主体,而是扩展到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同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其次,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由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和服务市场等组成,这些市场独立于企业之外,是企业运作的环境基础,当然就独立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之外,成为其发挥作用的环境因素。
简言之,上述重大事件的发生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残缺密切相关。这些企业将本应是多层次的内部控制体系简化为仅仅服务于经营目标的内部控制制度,将建立“法治企业”的目标,降低为建立“法制企业”的目标,淡化了对治理者权力的监视和约束,使得内部控制体系出现了一系列的残缺点,为风险事项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对照新的COSO报告,我国目前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存在着层次残缺,要素残缺,风险观念残缺等三个方面的残缺。首先,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未被纳进内部控制体系之中,存在着层次残缺。伊利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治理职员的题目凸显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这一方面的残缺,集中表现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和不公道。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成为摆设,连“查错防弊”的功能都没有发挥,更不要说“兴利”、“增值”和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了。其次,内部控制体系要素不健全,存在着要素残缺。中航油巨亏事件中,团体公司对经理层监视不力,对经理层偏离战略目标的行为丝毫没有察觉,结果播下了中航油巨亏的种子。该事件集中体现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要素残缺,新COSO报告规定的信息与沟通和监控两大要素踪迹难觅,团体公司与经理层之间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控控活动根本无从谈起。再次,忽视企业风险文化建设,存在着风险观念残缺。长虹巨亏事件从对经营风险防范不力的角度暴露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先天不足:不以风险为导向,对重大经营风险事项控制失效,存在着风险观念残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