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残缺及其修补的探讨
2016-10-20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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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性丑闻,新
[摘要]全球性丑闻,新会计法的实施及内部控制一系列规范的出台,引起了人们对内部控制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内部控制体系的层次残缺、要素残缺、风险观念残缺进手,鉴戒新的COSO报告,结合有关的典型案例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发挥预期作用的原因,提出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纳进内部控制体系之中,修补其层次残缺;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要素,修补其要素残缺;建设企业风险文化,修补其风险观念残缺。
[关键词]内部控制体系;层次残缺;要素残缺;风险观念残缺
一、题目的提出
200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对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俊怀等5名高管职员的题目正式进行立案调查,其主要原因是郑俊怀等人在2000年和2001年间未经董事会同意,先后挪用1591万元和1400万元,分别给了呼和浩特华世商贸有限公司和启元有限公司用于经营,事后得知:华世商贸公司是伊利公司的第五大股东,是由郑俊怀等人以支属名义注册的私人企业;而启元公司企业法人就是董事长郑俊怀。几乎与此同时,中国航油团体唯一的海外公司—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因石油衍生产品交易,总计亏损5.54亿美元,净资产不过1.45亿美元的中航油(新加坡)因之严重资不抵债不得不向新加坡最高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还有家电巨头四川长虹在其合作伙伴美国APEX家电进口公司拖欠国内多家公司的巨额欠款情况下,还与其签订了巨额赊销合同,结果因其拖欠4.6亿美元巨款而遭受巨大坏账损失。[1]这些重大事件给我们以强烈震撼:从董事会到经理层、业务层,各个层次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大题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导致了企业的崩溃。我们不禁要问:我们的企业到底出了什么题目?对此题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答:有人以为这主要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有关,也有人以为这主要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有关。随着新的COSO报告的公布和我国新《公司法》的实施,我们对此题目在前人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新的见解。我们以为这些重大事件的发生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残缺或不完善密切相关,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修补企业内部控制残缺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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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COSO报告和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残缺
内部控制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正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已经陆续颁布和实施。
在国外,1992年COSO委员会公布了COSO报告,并在1994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年底,该委员会针对国际企业界频繁发生的高层治理职员舞弊现象,结合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相关要求废除了沿用很久的传统企业内部控制报告,颁布了一个概念全新的报告,即《企业风险治理—总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ERM)。该报告明确提出了企业的终纵目标是增加利益相关者价值,并在内部控制的内涵、目标、要素等方面有了明显的变化。该报告在对内部控制的定义中明确了以下内容:(1)是一个过程;(2)被人影响;(3)于战略制定;(4)贯串整个企业的所有层级和单位;(5)旨在识别影响组织的事件并在组织的风险偏好范围内治理风险;(6)公道保证;(7)为了实现各类目标。内部控制要实现的目标主要有四类: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和遵循性目标,其中报告目标不再仅局限于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而扩展为企业的所有对内和对外的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另外新报告还新增了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反应三个要素,修改了控制环境要素,将内部控制要素由5个为8个即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的COSO报告以风险为导向,以增加利益相关者价值为终纵目标,以战略目标为重点发展了内部控制,是内控发展史上的一次奔腾,在很多方面值得我国鉴戒。
在国内,证监会于2000年11月发布了《公然发行证券公司信息表露编报规则》,要求公然发行证券的贸易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其招股说明书正文应专设一部分说明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公道性和有效性;财政部从2001年6月开始陆续颁布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指导企业制定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治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实际控制效果到底如何呢?我们以为并不乐观。频繁发生的财务丑闻事件证实的内部控制制度连最基本的目标即会计信息真实性都没有实现;我国最早同一实行内部控制制度的银行成为携款外逃的重灾区;一些上市公司固然规模较大,内部控制制度相对健全,但是同样也存在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吞企业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行为。上述这些现象的存在和频繁发生,与内部控制的目标显然是背道相弛的。[3]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出了什么题目,为什么其基本的目标都不能实现?在对新COSO报告基本精神探究的基础上,我们以为内部控制体系的残缺或不完善是其症结所在。假如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残缺或不完善,治理者的权力受不到有力的约束,他们将有可能以和契约预想不到的方式不正当地行使法律和契约以正当目的赋予给他们的权力,使公司成为违反公平和正义的工具,那么前文所述种种情况的出现,也就在所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