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体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2)
2017-04-08 01:05
导读:第三,企业团体成员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也包括控制契约、董事兼任等其他方式。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控制了公司的资本就
第三,企业团体成员之间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也包括控制契约、董事兼任等其他方式。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资本是企业的血液,控制了公司的资本就即是控制了公司。在美国和日本企业团体都是通过控股的方式形成的,而在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企业团体除了通过股权式联结而形成外,还有通过缔结企业合同的方式而形成。股权式联结以经济实力和财产关系作为基础,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借此组成企业团体或把某个企业纳进团体。如此形成的企业团体以密切的财产关系作为坚实基础,以总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董事会的控制为基本手段,因而使它的同一治理较为稳定、持久并富有成效。但这种团体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配并非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公司法并未赋予母公司直接干预子公司事务的任何权利,这种治理是通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权并进而控制子公司董事会的途径实现的。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团体固然与团体内的财产控制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但由于合同是双方在追求共同目标的动力下自愿制定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使得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控制具有直接的“法律”根据。
第四,企业团体应以控制为基础。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股权联结型企业团体还是合同型企业团体,在企业团体内部形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控制关系。固然企业团体夸大同一治理,但同一治理只是一种外表形式,它实质上是控制关系的外在表现,与控制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夸大企业团体的同一治理,以同一治理作为企业团体的基础。但是,企业团体在实践中的同一治理形式多种多样,以至法律无法穷尽罗列。并且康采恩固然是企业集中的典型形式,但不是企业联合的唯一形式,换言之,还存在很多其他形式的关联企业,在这些关系企业中并不存在正面意义上的同一治理。因此,“同一治理并非公司法调整企业团体的理想出发点,中国将来的企业团体法应以从属概念或日控制概念作为出发点。”即控制关系是企业团体的本质基础。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企业团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合同为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企业联合。
二、企业团体的特征
1、企业团体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首先,企业团体为若干个企业的联合,团体本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确当事人。企业团体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能力对外以团体的名义承担责任。其财产的所有权回团体成员企业所有,若再以团体的名义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则与“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相违反。其次,企业团体内部各成员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特别是在公司团体的情况下,各成员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然在经济上具有控制与服从关系,但在法律人格上它们都是同等的。 2、企业团体最本质的经济特征有以下两点。首先,控制企业对团体其他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的持续的长期的控制。固然在法律上控制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为同等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但在经济上控制企业往往控制着整个企业团体的经营活动,这也是控制企业组建企业团体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根据控制企业对从事企业所实施控制程度的不同,企业团体可分为过度集中型、过度分散型和适度集中型。过度集中型是指以控制企业为中心,所有经营决策都由控制企业作出,从属企业只负责执行。显然,这里的从属企业实质上只不过是控制企业的一个部分。过度分散型恰好相反,控制企业一般不干涉从属企业的业务活动,从属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财务以及人事方面均享有较大自主权。此种状态轻易产生从属企业的经营决策目标与控制企业的总体计划相悖甚至相冲突。所以,在实践中这种控制模式是非常罕见的。而适度集中型是控制企业只对从属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控制,诸如经营战略的选择、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决策、长远发展计划的确定等。此外,从属企业则可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上述分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概括,不能涵盖实践中的所有情况。在实践中,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控制是千丝万缕的,不能严格的将其回人某一模型,但最基本的控制标准还是适度集中型的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组建企业团体的目的。其次,从属企业为了控制企业或企业团体整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从而追求团体利益的最大化。控制企业可以要求某一成员企业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另一成员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提供产品或服务;控制企业也可以要求从属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放弃有利可图的订单以及无偿提供技术秘密等。这些指示往往是为了整个团体的利益,有时甚至损害从属公司的利益,若从属公司为一子公司,也就间接损害清偿权人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这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每一公司均为独立主体”的原则相违反,而且“子公司自身的企业利益被侵害,就成为母公司实施持久控制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