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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的概念及其特征辨析

2017-04-08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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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的团体化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然而,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企业团体的界定各不相同,我国的理论界对企业团体的本质也有不同的熟悉。企业团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以资本和合同为主要连接纽带而形成的具有控制关系的一种稳定的企业联合。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特征密切相关。
  关键词:企业团体;联合;法人
  
  企业团体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决定着一国的经济实力,而且影响着政治、文化、卫生、环境等各方面,这一影响力是传统单一公司所瞠乎其后的,但企业团体的广泛勃兴也赐与调整传统单一公司为主的公司法及其理论带来了挑战。
  
  一、企业团体的概念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企业团体作为新的企业形态,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内涵还没有形成同一的熟悉。这无论是从宏观上对企业团体这一新型市场经济主体的研究和治理,或者是在微观上协调和处理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学者们对企业团体概念的表述主要有:
  1、企业团体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同一治理的基础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团体的同一治理是企业团体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2、企业团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团体的所有企业在经济上都接受团体的同一领导和治理。
  3、企业团体是主要以资本为连接纽带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由***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共同的章程为经营基础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4、企业团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接受支配企业同一治理的企业联合。企业团体本身不是民事法律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关系的形象描述。
  而笔者以为,要领会企业团体的法律内涵,应捉住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团体是一种稳定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紧密的组织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团体为贸易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团体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企业团体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在我国理论界随着“企业团体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形成,基本上结束了“团体法人资格”或者“团体双重法律人格”的争论。在经济上,团体内部固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同一的治理,甚至可以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团体的法律特征。若把企业团体定义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要求企业团体必须具备(共同的)团体章程,就更轻易使人误以为企业团体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第二,企业团体的成员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但并不限于法人企业。如德国称企业团体为康采恩,并未将康采恩成员企业限于法人,组成康采恩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可以是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也可以是无穷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还可以是民法上的合伙。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和国家(国有企业)也可被视为“企业”。事实上,德、法、英、美等国均承认普通合伙的法人地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不承认合伙的法人地位,而我国有关企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将企业团体的成员限定为法人企业,从而将合伙排除在企业团体之外。这对我国企业团体的发展极为不利。其一,合伙企业固然在控股型和相互持股型企业团体中难以存在,但在契约型和相互交易型企业团体中却有其生存的空间,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其二,把合伙排除在外,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德、法、美等国对团体成员企业无严格限制,如我国在域外欲吸收上述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或这些国家的企业团体到我国投资欲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时,都会涉进法律适用的两难境地。因此,只要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均可成为企业团体的成员企业,没有必要限制合伙企业成为企业团体的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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