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研究(2)
2017-05-19 01:02
导读: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竞争的引进,可以预见,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种方式的企业合并将会风起云涌,假如取消联
由于我国目前的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竞争的引进,可以预见,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种方式的企业合并将会风起云涌,假如取消联营法必然违反某些企业合并经济实质反映的要求。
因此,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联营法更有其存在的必要。或许,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运用购买法也许有利于进步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在难于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公允价值的国家,则可能会有损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2 施用联营法的必要限定
(1)明确两种方法的互斥关系。
对于一个具体的合并交易的会计选择,要根据经济交易的实质进行,在我国未来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应该涉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题目,确定购买法与联营法各自的适用条件,并保持购买法和联营法的互斥关系,即一旦合并符合联营法的条件,就只能使用联营法,而不能使用购买法。保持购买法和联营法的互斥关系更公道,可以减少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进步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规定使用联营法的限制条件。
《国际会计准则第22 号:企业合并》对联营法的限制条件是:“为了达到对合并后主体共同分担风险和分享利益的目的,参与合并的企业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假如不是全部,至少也应该是尽大多数参与交换或合并;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不能与另一个企业的公允价值相差很远;合并之后,各企业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中应大体保持与合并前同样的表决权和股权。”再者,还可以鉴戒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 16 号意见书的有关应用联营法的 12 条标准,比如,“任何一方在合并前不得持有另一方 1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权益;目标企业至少 90%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要被购并企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所交换;合并后全体普通股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即可行使,且不受限制;在合并完成日后的两年内,合并后企业不预备或计划对参与合并某一方的相当多的部分的资产进行处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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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限定股权结正当下合并后被并企业的资产出售。
联营法的使用会给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资产的出售就可以立即转化为利润。笔者建议,对于被并企业的资产分种别(活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出售时间的限制,切断企业利用股权联合建立利润调节阀的途径。
(4)建立以原则为基础的合并会计方法选择机制。
第一、根据经济实质换股合并都采用联营法;第二、对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换股合并采用购买法。
在以原则为基础和目标为导向的会计准则中,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判定。在购买法与联营法相似的情况下,这两种选择都不会存在明显影响。
4 着力完善、规范购买法
4.1 我国当前购买法的使用局限性
(1)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差。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与相关的证券法规、资产评估市场并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相关中介机构的操纵不规范,股市投机炒作成份较多,股票价格与公司收益关联程度低,生产要素市场目前尚无法正确提供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此,和采用历史本钱计量的账面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弱,会计信息没有一定的可靠性,也难具有相关性的质量特征。
(2)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决定了日前购买法应用的局限性。
实际上,在中国当企业采用换股合并时,难以采用购买法,而更适宜于联营法。这是由于:首先,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评估业务还不发达,若采用购买法,在换股合并时很难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联营法按账面价值计量,可以解决这一困难;其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有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审计处于发展阶段,存在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短期内不适宜全部采用难度较大的购买法。因此,在换股合并中采用联营法更符合逻辑。 (3)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存在较大制度性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