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研究
2017-05-19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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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新会计准
摘 要:2006年新会计准则再次引发了关于我国企业合并会计题目的讨论***,顺应会计国家化大势背景下,牢牢结合我国经济环境的特点,提出了从实际出发、注重解决本国实际题目的研究思路;主要涉及联营法与购买法等要以讨论内容;全文具有十分现实的可实践意义。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方法;选择
1 2006年新会计准则关于我国企业合并会计规定
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按照控制对象,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其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在同一方控制下,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主要特征是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并且不是暂时性的。
其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不存在一方或多方控制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或多个企业股权或净资产的行为。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终极控制。
另外,在商誉处理上,如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本钱大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确以为商誉。
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定其减值金额。对商誉测试的减值部分,应计进当期损益。如在购买日购买方的合并本钱小于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净额的差额,为负商誉。在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后,计进当期损益。
2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的发展方向讨论
对于整个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争论与选择过程来看,我们看到了会计国际趋同的一种“新”景象。FASB 取消联营法是为了国际趋同。然而一项调查表明,在包括美、日、德、英、香港、欧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等 17 个国家、地区和组织中,除了澳、法、墨、西之外,都采用联营法。FASB 的所谓国际趋同,实际上是在向 G4 1 团体(包括 FASB)制订的一个国际上并不普遍存在的方案趋同。《G4 1 研究报告一关于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达成同一的建议》以为在企业合并会计方法中,采用单一方法能减少和杜尽企业利用两种方法的选择权人为操纵财务报表数据的现象,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步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增进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及更好地体现本钱效益原则,故采用单一方法优于采用两种或多种方法。而在单一方法中,购买法能比较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合并这种特殊的产权交易关系,而且它按公允价值反映企业净资产价值,能够更好地说明这些资产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从而进步信息的猜测价值,增强其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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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可否认国际趋同的价值和各国的愿看,但是就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而言,对于这些发达国家站在他们特定发展阶段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国际会计准则,显然不能盲目地追求与之趋同。
3 我国采用联营法的适用性探究
3.1 联营法在我国适用的公道性分析
(1)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强,且操纵简便。
联营法下,以被并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账,避免了对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调整,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简化了会计工作,比购买法易于操纵和把握。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市场不发达,对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未必正确,相对来说账面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强。
(2)联营法有利于促进企业合并。
使用联营法在合并确当期以及以后期间能使企业利润大幅度进步,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因此联营法有利于促进合并的进行。
(3)股权联合合并有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定位于服务国有企业,很多国有企业都是分拆上市的,这样就形成团体公司内的同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理应采用联营法。因此,换股合并将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