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价值治理和企业价值(3)
2017-08-04 01:26
导读:四、基于资源结构理论的内部控制的动态发展观:来自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诠释 (一)内部控制对企业内外部产权的监控机理分析 沿着现代企业理论和
四、基于资源结构理论的内部控制的动态发展观:来自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诠释 (一)内部控制对企业内外部产权的监控机理分析 沿着现代企业理论和资源基础观进行延伸分析,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合同)的有机组合(nexus of incomplete contracts),是资源要素投进主体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企业是不同的资源要素所有者之间组合的一组契约,这组契约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不同的资源要素所有者可能拥有不同的偏好、资本、技能、信息和禀赋,理性的要素所有者参与到企业的契约中,向企业贡献自己的资源,以试图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回报。此时整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比较复杂,超出了原先由要素所有者直接“监视”其他要素所有者的能力范围,因此企业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出现了某种分离,职业经理取代了要素所有者控制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治理,从而使现代企业作为一组理性的利益相关主体的产权交易契约的联结更具有代表性。要素所有者委托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在产权价值保值基础上追求最大化增值,而产权价值要实现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只有借助于企业这种契约才成为可能。现代企业产权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产权价值运动过程中的曲折性。这是由于,现代企业作为一组要素所有者交易产权的契约联结,其特别之处在于,契约中包含了对专用性人力资本——治理才能的使用,且按两权分离来理解,这种专用性人力资本是不回要素所有者而是回职业经理所有的。与非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可分离的产权特征相比,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产权自然属于其所有者,且无法分离,非“激励”难以调动。这种产权特性,会造成当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出现题目时。非人力资本有可能被人力资本当作“人质”而受到“***”。由此决定了现代企业契约只能采用一种不完全契约,换言之,契约签订之时就是有“漏洞”的。 正是由于企业的“漏洞” (不完备性),要素所有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上对委托产权在缺乏必要的控制时,其安全性和要素所有者追求的产权价值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素所有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对委托产权进行控制。同时,鉴于现代企业内部的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和团队生产特征,经营者为了有效履行产权受托责任,也需要对产权价值在企业内部的运动过程实施控制,以进步企业内部的产权交易效率。 所以,我们以为,一个完整的现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该包括上述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视控制机制以及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有效履行受托责任的机制。同时也必须包括这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等其他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相关因素。但委托人和代理人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互动共生的,由于双方实际上都是为了追求自身投进到企业中要素的产权价值在保值基础上的增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该目标的实现必须付出一定的信息本钱。然而,由于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众多,必然导致各所有者的价值取向相互冲突。这种为了弥补企业的不完备性,保障要素所有者的正当利益不被其他要素所有者“非法”掠夺,平衡、协调要素所有者的价值取向,这就需要一定的治理、控制和监视机制确保上述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即构建内部控制体系成为全体要素所有者签订“契约”弥补企业契约“漏洞”的根本出发点。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是尽对存在,加上现实世界的复杂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影响,这种契约“天生”就带有不完备性。 (二)内部控制的契约属性分析:一种持续均衡利益关系的契约装置 据上分析,内部控制的本原可以以为在符合本钱效益的原则下,要素所有者之间为了弥补原先企业契约的不完备,保障自身产权价值能够保值增值而补充签订的(不完备)保护契约。 然而,由于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众多,必然导致各所有者的价值取向相互冲突,同一类型的要素所有者内部的主体之间的价值取向可能都不一致,这种为了弥补企业的不完备性而构建的、由全体要素所有者共同参与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能够满足要素所有者效用最大化原则呢?是否具有实际效率呢?即内部控制体系是否能保护、平衡以及协调要素所有者的正当利益及价值取向,这是无法回避的题目。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回答以下题目:(1)在动态发展的企业中,能否识别关键的资源要素投进主体;(2)对关键的资源要素投进主体负责,可能导致对其他主体都不说明责任;(3)相关的资源要素投进主体可能通过相对完备的企业保护,股东相对则不能。这些都是目前现代企业理论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本文以为,在引进资源结构理论后,以上题目基本上都能得到相对缓解。 诚如前文,不同资源要素投进主体在内部控制中的定位不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的权力的根本来源就是全体要素投进主体在联合生产过程中投进的要素,谁把握了对企业生存、发展至关重要的“关键性要素”,谁就应该把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于企业目前来说,生产中的边际贡献率越高、黏合性越大的资源要素拥有主体就是最为关键的资源要素投人主体。那么内部控制体系就会首先保护该关键资源要素投进主体的产权利益,假如不能首先保护其正当利益,无疑该资源要素拥有主体将会退出企业,使企业持续价值创造成为不可能。假如关键的资源投进主体利益得到了保护,此时其他要素投进主体也会要求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被关键主体掠夺而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中来,对关键的要素投进主体进行监视和控制。随着时间的变化,对企业目前是关键的资源也会变为相对不关键、不稀缺,最后可能沦为相对富余的资源。我们以为,理解内部控制体系必须把握时间因素,提升到动态发展的高度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异常关键的。 由上分析可见,内部控制体系的根本功用在于:在资源稀缺性动态变化、竞争激烈的企业环境中,如何来设定内部控制主体的行为规则,如何来调整内部控制主体的行为规范,以致于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能够顺利地进行,以致于激励与约束企业内部经济交易中的各种行为,减少不确定性,节约交易本钱。从这一意义上说,内部控制就是企业内部各个控制主体之间为实现作为专业化结果的交换收益,因而使其财富最大化而作出的合约安排,其本质属性是一种持续均衡利益关系的契约装置。也就是说,内部控制的合约关系规定了每个控制主体在交易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了控制主体在交易关系中可以做什么与不可以做什么,谁违反了这些规则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或补偿,以及衡量控制主体是否违反这些规则的标准。 内部控制是基于企业内部产权契约衍生的私人合约的一部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本钱,契约是不完备的,致使内部控制的演化呈现出“点状均衡”。㈣即在内部控制制定或修订的那一时刻,内部控制是静态的相对完备的。之后,随着情势的变化,内部控制就呈现滞后性而显示出动态的不完备性。在估计修订的收益大于本钱的条件下再进行修订,从而又呈现出相对的完备性,如此往复不止。这就意味着,作为处于这个过程中的我们,只能追求其相对真理性的熟悉(由于尽对真理性熟悉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同时,由于制度的自增强机制,使得制度的演进具有路径依靠(path dependence),进而在企业系统内部形成内生性制度安排机制及治理结构。于是,“点”状内部控制的持续不断,就形成内部控制的动态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