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镇企业时期的村社区建设资金(3)
2017-08-06 01:05
导读:也就是说,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以后以净资产按照“谁投进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应有10-20%的股权,普通劳动者即农民和职工应该占
也就是说,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以后以净资产按照“谁投进谁所有”的原则,企业家和技术骨干应有10-20%的股权,普通劳动者即农民和职工应该占70-80%的股权,地方政府或乡村集体组织应占有10%的股权。所以,即便完全不考虑国家能力、后乡镇企业与村社区的地缘重叠性等因素,仅仅基于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乡镇企业无论怎么改制都应该继续通过恰当方式从资金等各个方面扶助农业、支持村社区建设。(注:当然,人们也批评说,集体经济发达地区乡镇企业不计本钱的投进社区公共福利设施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甚至在乡镇企业高负债表中乡、村的“非生产性”开支占用较大比例等现象,也就不难从此找到解释。)
三、后乡镇企业时期村企关系方面的困难
在经历了产权制度改革以后,要原封不动地保持传统乡镇企业对村社区的支持方式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传统的乡镇企业的三种模式中,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方面作了最大的贡献。这一方面回因于温铁军指出的农村社区在乡镇企业资本积累的特殊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则应回因于“社区政府公司主义”(注:它主要是指苏南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始终是行政强势气力自上而下的单一整合。有关这个名词可参见新看的文章《“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应当终止》(2001)。),即所谓社区政府和企业不分的情况。苏南乡镇企业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下产生的,社区政府多数是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治理者和风险承担者。以行政放权和财政包干为特点的分权式改革,造就了各级地方政府新的利益构成和竞争意识。这种地方政府的企业家精神,对发展社区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市场转轨初期,市场秩序尚不完善,乡镇企业也有寻求地方政府和社区保护的内在需求,这种保护为企业节约了大量外部交易用度。因此,从上讲,村社区建设的投进主体包括政府、村社区、乡镇企业和村民个人。而由于苏南模式“社区政府公司主义”的特点,在村社区建设上就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区三者目标的一致性;并由乡镇企业承担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甚至是全部用度。实践结果则表明,这种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有三大贡献:1.迅速促进了村社区的产业化和城镇化,打破了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各自的自我循环和自我封闭,促进了二者的相互开放和协调发展。2.为村社区建设,尤其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3.乡镇企业以其强劲的经济势头整合农村各种社会气力,同时也开始了对村社区传统、文化、生活交往方式等的重新构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然而,苏南模式在村社区建设上的历史优点(社区政府公司主义),同时也是其企业发展的缺点所在。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乡镇集体企业的上缴利润是地方政府自筹收进的主要来源,是村镇社区组织行政职能的经济基础,乡镇政府与村社区组织在保护企业的同时又必然向企业索取,企业内部的责权利的制约链条受到破坏,从而直接阻碍乡镇企业的发展。第二,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预算机制阻碍了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弱化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第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阶段后,受到地方本位主义的制约,要素活动性低,块块封闭,区域经济结构雷同,产业结构单一等。总之,旧苏南模式在促进村社区建设的同时又导致了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政绩化(基层政府把政绩目标都压在企业身上)和失血过多的新困境。正是这种困境迫使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参见新看,2001)。
因此,乡镇企业的转制也就主要是朝着分离企业与社区的方向推进的。如前文所述,乡镇企业的改制尤其是二次改制基本上是采用了“公司制”。认真读一下《公司法》就可以知道,乡镇企业并不像国有企业那样是该法的主要施用对象。至少《公司法》没有涉及、区分城乡两种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即,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村的资金要素长期以来高度稀缺,乡镇企业不得不以劳动和土地投进替换资本投进而完成积累过程,形成企业资产。对此,《公司法》基本没有涉及。这就在客观上不利于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公道处理集体资产的转换、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改革以及在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实际上在法理上切断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经济来源。按照《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应履行支农义务。但转制以后按《公司法》转制企业,可以不再向社区组织上缴利润,这样村社区的基本建设和农业发展必然受到影响。难怪随着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发生变化,乡镇企业的定义、作用以及作为一种特定的农村企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意义也受到了某种质疑。人们甚至提出应将乡镇企业与城市的中小企业并称。这种要求实际上意味着要求乡镇企业不再承担支农义务。固然有些地方在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将企业的上缴利润改为“社会公益金”,但在具体执行时仍碰到很多题目。这种情况就使得目前的村社区建设只能求助于企业家的个人人格、乡土情节或政府部分的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