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并购的三阶段论
2017-08-07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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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体制改
[摘 要]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深进、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渐成熟,政府在并购中的作用也由主导作用 向引导作用过渡,市场机制在并购中的作用由辅助作用向主导作用转变。因此,我国的企业并购将经历政府主导型并 购(1991年之前)、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1992—2010年)、市场主导型并购(2010年以后)三个阶段。本文对每 个阶段的形成机理和动因进行,试图揭示我国企业并购的性。
[关键词] 企业并购;政府主导型并购;市场主导型并购
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分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解构阶段(1979-1991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1992 -2001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2002-201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阶段(2010-2050年)4个阶段。在此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解体,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和成熟,我国政府的职能由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向以宏观调控为主转变,市场机制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发挥支配性作用。政府在我国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也由主导作用向引导作用过渡,市场机制在并购中的作用由辅助作用向主导作用转变。因此,我国的企业并购将经历政府主导型并购(1991年之前)、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1992-2010年)、市场主导型并购(2010年以后)3个阶段。
一、政府主导型并购阶段(1991年之前)
政府主导型并购,是指政府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运用其行政权力主导企业的并购活动,在并购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企业并购之所以会以政府主导型并购为主,是国有企业这种制度安排的必然产物。国有企业属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具体由各级政府部分行使。改革开放之前,在以行政性指令为主要经济治理手段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是政府部分的附属物,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均由政府出面组织,企业并购表现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对资产进行无偿划拨。1979-1991年期间,国企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改革,但由于未解决产权,政资、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确立,所以政府在企业并购中起主导作用。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典型的“保定模式”:企业吞并采取自上而下的程序,由政府依据产业政策,以所有者身份进行干预,促进企业间的吞并。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政府主导企业并购的动因主要是减少乃至消灭亏损企业。1989年,我国颁布的《关于企业吞并的暂行办法》规定被吞并的对象主要是: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以及产品滞销、转产没有条件、也没有前途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不断扩大,如保定市在80年代初预算内亏损的企业占总数的80%以上,由于没有相应的
社会保障制度,让这么多企业破产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补贴逐年攀升,从1978年占财政收进的5.9%到1985年增加到10.61%,1985年国家财政负担的企业亏损补贴为507.02亿元。为了减轻财政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在政府的主导下,出现了上风企业吞并亏损企业的***。80年代全国累计共有6226户企业吞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少亏损金额5.22亿元。
二、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阶段(1992-2010年)
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是指在并购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于企业的并购活动,政府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法规诱导企业的并购行为,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在资本市场上选择并购目标。在“少破产,多吞并”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吞并亏损企业的政策。1995年5月颁布的银发[1995]130号文件规定,吞并困难企业的上风企业可以享受免除利息、逐年还本的优惠;1997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吞并破产和职工再
就业题目的补充通知》,政府鼓励上风企业吞并困难企业。李善民和陈玉罡(2002)对我国证券市场1999-2000年间发生的349起并购事件进行,发现大多数并购事件不是由双方企业真正的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产权交易,而是政府的参与。芳芳等(2002)对2000年发生的80起并购事件进行研究,发现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中,并购并不是完全市场化行为,还保存着一些非市场化的因素。在这一时期,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此过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政府部分逐步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的过程,因此是政府与市场共同主导型并购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