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2)
2017-08-13 01:32
导读:因此,在市场竞争中,知识财产的排他性赋予了知识产权人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有可能为权利人带来逾额垄断利润。但不应推定知识产权本身等同于市场
因此,在市场竞争中,知识财产的排他性赋予了知识产权人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并有可能为权利人带来逾额垄断利润。但不应推定知识产权本身等同于市场支配力,由于市场支配力是与特定市场相关的,在该市场中可能还有知识产权(产品或方法)等其他替换品存在并且相互竞争。例如,在一项贸易调查中,许可人不存在替换性供给商的情况只占27%,而存在10个以上竞争对手的情况则超过了29%。即使市场上缺乏替换品,致使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取得了市场支配力,这种基于“高超技能、远见和勤勉”而取得的市场支配力也不应受到谴责,只要知识产权不被滥用于维持垄断或排斥竞争。由于反垄断针对的只是限制竞争的有害行为不是因努力竞争而取得成功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也不是市场支配力本身而是其滥用。在极真个情况下,“即使在两个竞争者的市场,一个竞争者终止,其他因素也可能表明竞争并没有遭到严重的破坏。例如,新的竞争者的进进障碍并不巨大,竞争者之一终止并未从整体下影响竞争,一个或者多个新的竞争者能够进进市场以取代已终止的竞争者。在此种情形下,来自潜伏市场进进者的竞争压力依旧存在,被告的惟一竞争者的离往并不必然意味着竞争受到威胁”。所以,对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创新激励和垄断效果应该予以平衡,一方面要尊重知识产权固有的市场支配力,即依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尊重知识产权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要对利用知识产权增强或扩张其市场支配力的行为加以限制,即以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规范。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专有性或排他性,产权确定了权利主体个人的自由支配领域,使产权的效益和本钱的内部化成为可能。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拥有排他性,即拥有排除他人接近受保护的信息产品的独占权,除非支付一定的价格。知识产权在生产或产品销售或品牌标识的使用方面授予一定程度的独占权,这种权利的行使阻止其他竞争者生产或销售类似的产品,或使用类似的标识。这就限制了商贸自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可能不大。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上风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知识产权的法定垄断的确赋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至少是潜伏的—市场支配力,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市场气力也是各异的。一般而言,专利提供了最强劲的保护,与其他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专利的保护可以排除他人就相同内容而做出的独立创造,从而构成尽对的垄断。一项方法专利带来的技术改进可能使竞争者为了有效竞争而不得不往开发替换性的技术手段,而高科技领域的本钱会限制投进此种研究的潜伏的竞争性公司的数目。由于花代价开发一项即将到期的专利的替换品缺乏必要性,竞争者可能就会坐等专利到期,在此期间面临新进进者的风险就大大减少了。著作权垄断是有限制的垄断,其独创性的要求保证了现有表达不被划进保护范围,人们可以基于独创的条件使用已经产生的表达形式。商标涉及的不是智力创新题目而是产品差异题目,可能基于顾客的信心和产品的区别而产生一种低程度的垄断,并形成一股不太大的市场支配力。对于贸易秘密来说,有限的专有性可以有助于维持最低程度贸易道德,不鼓励在物理性保护措施方面做过度投资,而且有助于通过许可方式或其他自愿的“委托”形式促进对技术的有效利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这样,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在其权利行使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而在评估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或具有反竞争效果时,需要加以区别对待。总的来说,专有性的强弱程度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权利范围进而决定市场支配力。假如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较强的专有权,他行使权利的范围就要大一些,产生市场支配力的可能性也越大;假如赋予的专有性相对较弱,则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就较小,而产生市场支配力的可能性也相应较小。无论如何,权利人都必须在知识产权法依不同类型而赋予的权利的固有限度之内行使权利,超越这一公道界限的话,就可能构成滥用或反竞争。而专有性的强弱程度又与知识财产的价值大小又具有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价值越大,可答应的排他程度相对越高,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