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3)
2017-08-13 01:32
导读:此外,基于知识财产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具有界限不明确的特点,因而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排他力也具有不确定性,这实际上增加了有关行为人的
此外,基于知识财产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具有界限不明确的特点,因而知识产权所赋予的排他力也具有不确定性,这实际上增加了有关行为人的交易本钱。比方说,由于监控侵权的本钱较高,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轻易受到侵害,假如不能负担该本钱的话,权利的执行就会产生困难。但另一方面,在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时,知识产权也能成为更有效的威慑气力,由于被控侵权人可能虑及诉讼的结果难以确定而应诉又会牵涉较高的本钱。在与一般物质财产相比较的意义上来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交易本钱通常远远大于物质财产的。而交易本钱越高,法律就越不可能通过含义宽泛的财产权来寻求对交易的调整,由于财产权作为一种对世权—亦即任何想要该权利者均须与其所有人进行谈判——只有通过自愿交易,才能从估值较低的使用人向估值较高的使用人进行再配置。假如这种交易由于交易本钱过高而不可行,则法律就将缩小其财产权。正是基于知识产权较高的交易本钱,有人提出了“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即指减弱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禁止实施权的功能,让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聪明创
作物,然后通过利益分享形式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聪明创作物使用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从经济学上说,保护权利的符合效率的方式是,对交易本钱较低的权利以财产规则保护,对交易本钱较高的权利以责任规则保护。前者是在事先禁止损害权利的做法,后者是在侵害权利后对权利人给予事后补偿的做法。知识产权的高交易本钱为其权利保护的弱化—或者更正确地说,为权利保护方式的转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此外,知识产权本身效力的不确定进一步进步了知识财产的交易本钱。比如说,任何类型的专利都可能变为“无效”,只要专利权人声称自己适于特定的法律保护而事实上他又未满足该保护所要求的条件。即使一家政府机构对该知识产权与现有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及其正当性进行了审查,这种审查也仅是初步审查。通常最重要的审查发生在以后的诉讼中,尤其是在专利诉讼中,在侵权之诉中,一个常用的抗辩理由是宣称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属于无效知识产权或不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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