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治理者监视机制改革与创新研究(4)
2017-08-13 01:35
导读:为此,应当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国企团体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重点是:继续做好股权分置改革,鼓励、支持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企团体
为此,应当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国企团体整体改制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重点是:继续做好股权分置改革,鼓励、支持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企团体,把优良主营业务资产逐步注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治理特别是财务治理,通过必要的信息公然接受社会公众的广泛监视;借助证券市场监管部分强大的监管气力和非国有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实施监视的内在动力,强化对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治理者的监视。
3 改革与推进监事会工作体制改革。根据《公司法》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司监视职责的法定机构。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完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和上市工作,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和加强内部控制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仅仅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本身显然并不能满足这种强烈需要。
为了解决好监事会监视功能有效发挥的题目,各地国资委和国有控股团体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笔者以为,整合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和审计部分的气力和资源,搭建党内监视、出资人监视和审计监视等监视主体形成协力的平台,努力构建各种监视主体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是防范企业领导职员道德风险、解决企业内部监视不力题目、降低出资人监视本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王献锋,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监视实践探讨[J],贸易时代,2006,(7)
[2]李荣融,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N],人民日报,2007—7—26
[3]梁煜忠,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监视机制的几点思考[J],西部大开发,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