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责任
2017-08-27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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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政府在非公有制
[摘 要] 政府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构建中具有双重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及在此基础上资方 对劳动者正当利益的侵害,决定了政府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非公有制企业相对于国企的市场 实力和政府的管制气力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具有“地位低、负担重、本钱高”的特点,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将本钱向劳 动者转嫁是影响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因,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构建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 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政府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型劳动关系向市场型劳动关系转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将主要由劳资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构建中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是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必须考虑的题目。
当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首要特点是“强资本、弱劳动”及在此基础上资方对劳动者正当利益的侵害。针对这种状况,政府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主要理由为:一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我国事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应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保证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持续发展。二是市场调节的局限性要求政府必须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供求极端不平衡的纯粹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大大超过需求,劳动力市场“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式使得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政府必须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者和仲裁者,应该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劳资关系加以宏观调控。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也符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目前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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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端正政府目标,理清政府职能。在以经济增长、GDP等为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片面夸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劳工权益的保护。为了招商引资,为了经济发展追求效益,地方政府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直接参与并不积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宁愿牺牲社会公平而偏向雇主,使得雇主在违反有关劳动法规时可以较少或不考虑违法本钱和社会后果,有的甚至***,以牺牲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谋取各自不正当利益。这样,当政府官员们忙于招商引资追求GDP显示政绩,更不用说有人自己也或明或暗进股而和资本站在一起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时候,就不仅难以实现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协调,而且可能使劳资关系更加恶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第一要义就是确认人是发展的最高目的,发展,是为了创造美好生活;发展,应从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开始。因此,要摒弃那种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片面发展观,要把经济增长指标同人文、环境、社会发展指标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治理职能,依法治理和规范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目标从优先经济增长转变为优先社会公平,完善对公务员的政绩评价,端正公务员的政绩观,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上,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不能片面地用经济指标考核干部。
2.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通过提供公***品和服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原则,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则是主张劳资双方双向选择,通过契约自愿结成雇佣关系,完成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做的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制度和规则,把双方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面对全球化的冲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用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不仅在数目上不足,而且在相关内容上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执法监察仍然缺乏完备的法规依据,《工资法》、《
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还没有颁布,工会和雇主组织由于一些行为的法规依据不足,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的作为受到限制[1]。针对这些题目,各级政府应该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快制定和颁布《集体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证。加强劳动监察体系的规范化建设,用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劳资双方的行为,特别是约束资方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使劳资关系能在一个公平、公正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