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研究(2)
2017-08-27 06:32
导读:二、我国私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 对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用的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把握在由
二、我国私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
对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用的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把握在由血缘、亲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主要经营治理权由家族成员把持,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家族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治理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企业决策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来自银行等机构的监视较弱等[1](P134)。
私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进步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在私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治理权,并主导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家族外的小股东由于人数众多,职员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难参与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就由把握企业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围绕着家族的利益展开,而很少围绕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实施必要的监视的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分。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对于私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私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私营企业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企业的经营和继续题目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大量的干预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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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的治理方式排斥人力资本的***参与和决策。在我国私营企业中,这种“家长制”决策机制固化了私营企业主的“心智模式”,使他们变得更加独裁和跋扈。这会不断加大企业主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而随着知识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的成长更多地依靠于知识和人力资本,依靠于人力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决策。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2],而排斥人力资本***参与决策的私营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必将越来越阻碍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四,注重从“内部”选拔经营治理职员,排斥“外部”人才。在我国家族式经营色彩浓厚的私营企业中,员工往往被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个部分。企业主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安排的都是“自己人”,除极少数情况外,“外人”是很难得到这些位置的。这主要源于企业主个人及其家族对“外人”缺乏信任感,以为自己人忠诚可靠。这种“任人唯亲”的用人模式,轻易引发私营企业对人才持续性增加的需求与家族式单一稳定的供给之间的矛盾,其突出表现为:人力资本输出渠道狭窄,使得私营企业仅靠原来的家族成员已难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人才来源单一,所受背景趋同,获取社会信息量较小,轻易导致思路狭隘;加上家族成员掌控企业较多的资源,无意间也轻易形成排挤外来人才的行为,使外来职员难以融进团队,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
第五,对外融资难度增加。银行在贷款条件上,对私营企业往往设置较高的“门槛”,企业很难从它们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贷款。由于,当获得一些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策略就有可能改变。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假如赢利了,可以回还银行本息,自己也有较大的利润;假如亏损了,那么大部分风险将由银行承担。由于我国的执行效率很低,银行胜诉,而法院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很难有勇气和魄力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的。于是就会出现好企业家和好项目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现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