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研究(3)
2017-08-27 06:32
导读:三、我国私营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思路 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日益成为阻碍私营企业的因素。为解决上述,需要对私营企业进行治理制度创新。有人
三、我国私营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和思路
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日益成为阻碍私营企业的因素。为解决上述,需要对私营企业进行治理制度创新。有人以为,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就是私营企业的股份化,就是私营企业上市,实际上这是对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题目的一种误解,只追求形式上的股份化并不能解决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道德风险题目,不能解决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题目,也不能有效解决私营企业排斥“外部”人才等题目。所以,对私营企业应该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制度创新。以企业独立人格为基础的私营企业治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制度,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公道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他们长期合作,以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治理机制的创新两个方面。
1.治理主体的创新。谁参与治理,是出资者还是利益相关者?这是私营企业治理主体的题目。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理论以为,治理源于两权分离,这实际上就是对私营企业治理主体应按股东主权的逻辑认定,其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是雇主或股东。基于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夸大私营企业的法人性和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因此,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就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即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一般雇员。这是由于,一方面,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企业的法人财产,而不仅仅是股东投进的资产。企业法人财产包括实物资产、资产及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由股东的直接投资和债权人的债权形成。假如股东凭借其专用性资产获取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凭借其债权参与治理。同时,债权人的债权若无抵押,一旦企业亏损或破产,其损失也不可低估。故债权人应当成为私营企业的治理主体。另一方面,经营者和一般员工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业面临亏损或倒闭,不仅面临青春年华与自信心等的投资损失,甚至会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5](P127)。同时,当代私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依靠于经营者和员工的人力资本。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巩固自己的竞争上风,必须有充足的创新能力,而创新能力只能来自于这些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经营者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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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私营企业治理权应回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共同拥有,他们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分配来相互制衡,通过治理权的分享来引进资金和留住人才,以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2.治理机制的创新。如何公道分配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企业所有权或治理权如何行使?这是私营企业治理机制的题目。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机制,私营企业要留意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将是私营企业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夸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坚持在保证股东利益基础上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则。它坚持利益相关者理论,夸大资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关者,只有资本所有者才能够拥有企业所有权,才能成为治理主体,才能拥有治理权。无论作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股东和债权人,还是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经营者和员工,他们都对私营企业做了专用性投资,因而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成为治理的主体。他们与私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所追求的目标。不过,坚持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首先还是要保证股东的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实现资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条件。在资本所有者中间,有两类主体属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关注和保护,这就是广大小股东和一般员工。由于大多数私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再加上家族控股的“一股独大”,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是可想而知的,广大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普通员工的正当权益在私营企业中受到侵害的事情也很多。这方面的文章不少,笔者在此不做过多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