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研究
2017-08-27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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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私营大都采用
摘要:我国私营大都采用的家族治理模式,成为阻碍私营企业的重要因素。私营企业治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建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和员工等资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主要包括治理主体的创新与治理机制的创新。
关键词:私营企业;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体创新;治理机制创新
全世界天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对私营企业实施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治理制度创新将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一、私营企业治理的一般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起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是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企业经历了从单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发展过程。在单业主,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而随着生产规模和企业交易范围的扩大,两权合一的单业主制度受到扩大投资规模的制约,单业主制企业逐渐让位于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本“瓶颈”题目,但是其内含的无穷责任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又使企业处于了高度风险的状态;另一方面,合伙制企业基本上实行的还是两权合一的简单经营形式,而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本,并不能完全依靠于几个合伙人的资本积累和追加,资本“瓶颈”题目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这时,“无穷责任”和“两权合一”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和“两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的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股份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就是源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题目。这需要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在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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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是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产生的源头。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里,就不应该存在治理的题目。我们知道,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私营企业最大的特征就是两权合一,而在私营企业中,治理题目一直是抑制其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私营企业的治理题目,为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私营企业的治理理论。笔者以为,现代企业治理源于企业具备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企业人格独立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最基本的条件条件。由于,企业只有具有独立的人格,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往,也只有具备独立的人格,企业才能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相应地才有企业所有权安排题目,而治理结构正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没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是没有所有权而言的。企业具备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就是责任承担的有限性,即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企业的出现,在企业发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由于它最大的贡献在于把企业的独立人格,从投资者或股东的人格中完全分离出来,企业有了自己真正的“名义”,企业有了属于自己的真正财产,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开来,企业所有权安排题目才得以出现。当然,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引发了治理题目,如“内部人控制”,但是这只是个表面原因,它是企业独立人格在所有权安排中的一个表象反映而已,企业的独立人格才是治理题目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或者说,两权分离只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种形式,它本质上也可回结为企业的一种治理结构,不过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结构。
这种新的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对于私营企业治理题目的解释,是很有说服力的。对于具有独立人格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论采用的是两权分离的方式,还是采用的两权合一的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套公道地治理制度。这种制度使得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更赋理性,不同主体在行使所有权时,能够产生制衡的效果。这样一种治理理论,并不排斥私营企业的化进程。但是,假如企业主或其继续人具备现代化的经营治理才能,两权合一的结构也是可行的,从产权理论的角度而言,甚至可能是最优的;只要企业主能够融到资金,私营企业社会化还是不社会化,已经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