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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媒介融合对传统传媒机制政策提出了挑战,为因应媒介融合的新态势,受美英传媒法制变革启示,我国未来传媒机制应采取既能促进产业又能维护公共利益的政策,确保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媒介融合 监管政策 价值取向
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传统媒体的角色和功能不再。现在的媒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媒介而是融合了的媒介。传播生态变化必然在媒介规制上产生联动效应,势必对现存的传媒规制提出挑战,未来传媒政策的价值取向必须重新定位并解释。
一、媒介融合对传媒规制政策的影响
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媒介融合开始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传统媒介通过垂直和水平整合两大策略成立跨媒介集团;电信、媒介与信息技术通过融合催生新兴媒介。通过融合,原先各自独立的媒介以及新兴媒介可以互享对方先进技术、产品内容和受众市场,达到资源合理配置和最大化获取规模效益。产业与市场的融合伴随而来的是内容和服务的融合。同样的内容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传递,不同的服务平台可以提供同样的内容。通信已经作为沟通市场和媒介使用者的一种重要上具。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开发与应用,媒介使用者潜在服务要求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媒介服务均将成为可能。
新的媒介形态对传统传媒规制政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世界各国的传播监管政策主要依据媒介技术加以分类管制:第一类是针对印刷出版业,第二类是针对广播电视业,第三类是针对电信业。在传统管制政策中,电信领域主要采取结构性管制,即主要针对基础设施加以管制,注重其社会普及性;而在广播电视领域则主要采取内容管制,注重其社会文化功能。当作为传统通讯传输服务提供商的电信开始提供内容服务,或者广播电视开始提供宽频网络服务时,比如IP电视、手机电视,到底何时采用结构性规范,何时采用内容性规范?布朗斯康指出:“过去管制传播传输工具的,特别是以邮件、电话、报纸、有线电视及广播电台为模式所发展出来的法规,在数字化的传播时代将产生法律不适用的窘境。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管制者无法来分别上面所传输的信息到底该归那一种法律、那一种模式来管。一虽然管制者大可以将目前网络上所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类,譬如,以机上的或视讯会议来分类,但是这些新的信息服务事实上并无法适用于过去所建立的法律管制机制。”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