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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格案发生在美国有《独立宣言》和宪法前。后来,《独立宣言》确立了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政府官员不再凌驾于人民的批评之上。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则更是清楚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从此公民可以不仅用事实,更用公民权来直接保护自己不受官员的权力侵犯。
尽管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但是,最高法院在裁决诽谤案长期不愿意用第一修正案来保护媒体。各个州对于诽谤案的掌握也有许多差别,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1964年《纽约时报》诉苏力文案彻底改变了这种情况,明确地确立了在诽谤方面的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官员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媒体进行具有主观上恶意并虚假的报道,则无法胜诉。这里有两个关键的要点:第一,要证明言论者有“恶意”并且明知故犯;第二,言论者无需证明自己没有恶意,而原告一方,即被“诽谤”的官员则必须证明言论者有恶意。而要证明这个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媒体对官员的报道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此后,最高法院又将这一条款的适应性扩大到“公众人物”,包括娱乐界明星、知名作家、运动员和其他吸引公众人物。法庭还规定,只有有关事实的报道才能构成诽谤,而任何有关意见的报道均与诽谤无关。最高法院在1974年的一次有关诽谤的裁决中认定,“在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下,没有所谓的错误或虚假的意见”。就这样,在曾格案240年以后,诽谤的裁决切实受到了宪法的保障。为曾格案辩护的汉密尔顿的事迹在费城的爱特华•肯特博物馆可以看到。博物馆离美国独立宫不远。博物馆收藏着一个5盎司半的小金盒,上面刻着一行拉丁文:“由品德而非金钱获得。”费城律师协会每年都会将这个小金盒的复制品作为奖品,赠送给离任的会长。这个被称作“安德鲁•汉密尔顿盒”的小金盒,是美国人从独立前继承下来的言论自由的象征。
三、自由言论和政府督导
美国饶舌歌手Ice-T有一首歌,叫“警察杀手”:“我锯短了12毫米的枪/我关掉了我的车灯/我要射出枪弹/干掉那几个警察/死吧,死吧,死吧,猪,去死吧。”
这首歌曾在美国引发“言论自由”的争论。这首歌是由时代华纳公司旗下的华纳兄弟唱片公司发行的,一出版即引发了批评,对此时代华纳的CEO莱文(Gerald Levin)作出了两点辩护。第一,“警察杀手并不是要煽动暴力,……只是以虚构方式进入一个角色的想法。”不应当强迫歌者禁声,而是应该“倾听歌词中包含的痛苦声音。”第二,歌曲创作是一种言论自由,其自由受宪法保护,“艺术家或记者有什么话要说,无须经过政府官员或公司审查的批准。”
这两条辩护都是主张自由言论者所最常用的理由,第一条坚持艺术归艺术,政治归政治,第二条则直接以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为依据。然而,美国并不是一个个人在公共生活中要说什么就说什么,要怎么说就怎么说的国家。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言论自由,其实并不是美国社会在言论自由问题上的共识,美国人能够普遍接受某种程度和形式的言论限制,关键问题在于,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限制?其目的和合理性又在哪里?
比起担心过分的言论自由,美国民众更害怕政府权力对言论的限制,尤其是政府行使所谓的“审查”(书报禁令)权力。他们认为,政府的职能不在于下达书报禁令,而在于督导。那么督导的主要目的又是什么呢?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政府经由全体公民选举产生,政府职能是维护一个能使不同利益群体和平相处、相互尊重、彼此合作、互不伤害的公共秩序。因此,政府必须超脱党派、利益群体的意识形态,不能搞一言堂,垄断社会的公共话语空间。
政府督导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那些最容易受到无节制言论伤害的弱者。在美国,政府督导的言论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仇恨语言”。警惕和拒绝仇恨语言,从小学就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仇恨语言包括各种咒骂、侮辱和歧视少数族裔、同性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