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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色情”,督导“色情”,不是为扫黄而扫黄,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的儿童,这就像婚外性关系不是犯罪,但与未成年儿童有猥亵或性行为便是重罪一样。生产和散布儿童参与的色情材料是严重违法的,成人电影院或杂志商店做儿童生意也是严重违法的。与色情有关的商业场所都必须在远离学校和居民区的特定场所。音像产品有等级区分,以便家长和学校选择使用。政府的督导作用在于事先设立有关的规定和章程,而不是在事情发生之后严厉惩罚(“严打”),这样可能会制造一些连自己犯下什么罪都不清楚的“罪犯”。
在美国,恨警察和恨“同性恋”、“犹太人”、“黑人”又有所不同,恨警察不犯法,但仇恨“同性恋”或少数族裔,并有所仇恨言论,即使不被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也会“冒犯众怒”,受到舆论的谴责,有工作的更会因此丢掉工作。如果歌词作者自称是“同性恋杀手”或“黑人杀手”那么,时代华纳的莱文肯定不会替他辩护。这个区分正说明了美国言论限制的目的是保护弱者。警察是手握公共权力的人,美国民众对权力和权力人物(如官员)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歌词中的“杀警察”虽然不妥,但却未必“冒犯众怒”。在警察伤害和伤害警察之间,前一种可能远大于后一种可能,民众都明白这一点,这也是他们一般不在意“歌词里杀警察”的一个原因。
在美国,自由言论辩论的正反两方都是依据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没有一方赞同政府钳制公民言论,但各方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却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直接引用第一修正案,坚持政府或他人无权干涉任何个人的言论自由。第二种是全面理解第一修正案,强调个人言论自由是一种建立在与他人关系上的自由,因此不能排斥他人的批评自由。
大多数美国人同意后一种看法。一方面,由于言论的重要,必须坚持言论自由、不得压制;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言论重要,对言论不能不加理会、听之任之。所以,言论自由坚持的不是言论不容批评,而恰恰是言论必须认真对待批评。政府在运用批评权力时尤其应该特别小心,政府不能用“禁令”(censorship,书报审查)去管制公民自由,但应该以“督导”(censure,指责批评)去引导社会价值观,让社会自己发挥应有的道德判断和舆论作用。政府只有超越党派意识形态,主持社会正义,才能令人信服地接受它的价值督导作用。
政府不能对社会言论下禁令,不仅是因为它没有这个权力,而且还是因为,这会给社会造成伤害。政府以各种“禁令”来管制公民的思想、言论,公民社会就无法成熟 起来的。而一旦社会不能发挥道德舆论作用,民众道德就只好托付给官吏和法律。于是便会形成了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恶性循环。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政府没有权力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以禁止某些思想的传播为目的,随意控制言论、出版和新闻。但政府仍然有对言论的督导责任和权力,其目的是为了主导社会正义。在一个公共道德意识起作用的国家里,政府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趣味,而是个人言论、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政府的督导作用必须以此为原则,无论是为保护社会弱者群体而督导仇恨语言,还是为了保护儿童而督导色情,道理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