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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微妙变化反映了什么样的国家-媒体关系新理念?笔者试图借用法团主义理论权威菲利普•C•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的论述来加以分析就可以发现胡锦涛讲话的深层新内涵,只需要将以下文中的“社团”替换为“媒体”即可。
1.一种法团主义的认识视角
就世界范围内国家与媒体和媒体专业人士的关系而言,一般存在着两个极端:一端是以民间的专业组织为主导,国家参与专业活动抑或国家雇佣专业人士为辅,美国比较接近这一模式;另一端则是国家直接组织专业服务的提供并且雇佣专业人士,转型前或尚未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这一模式。处于中间位置的则是国家积极参与民间专业活动的模式,西欧国家大都采取这一模式。这三种关系种类实际上正是如下三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多元主义、国家主义和法团主义。[12]
根据施密特的解释,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与多元主义下社团组织及其和国家关系的情形有别,法团主义具有6大特征: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3)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因此,在法团主义占上风的地方都有一个强有力但并不一定具有全能主义特征的国家。[13]
2.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还有很多亚类型。施密特进一步区分了“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在国家法团主义模式中,上述种种特征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而形成的,即通过种种行政化或者明文规定的方式,国家赋予某些社团以特殊的地位,而竞争性的社团则根本不给予合法地位。相反,在社会法团主义模式中,某些社团享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竞争性淘汰过程形成的,同时竞争性社团的出现在国家的 法律 监管体系中并没有得到禁止,只不过由于国家的力量毕竟强大,已经获得国家支持或承认的社团拥有丰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新兴的社团无法通过竞争撼动其垄断性地位而已。[14]
从另一角度说,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这两种利益聚集和表达模式嵌合于其中的政治体制的特征。产生社会法团主义的政治体制可以容纳相对自主的、多层的组织单位,具有开放的、竞争性的选举过程以及相应的政党体系,意识形态上具有多样性,政府行政机构常常通过意识形态不同的政党组成联盟的方式来形成。与之相对应,在孕育国家法团主义的政治体制中,组织单位往往受制于中央官僚体系的权力,竞争性选举要么不存在,要么不成熟,政党体系为一个政党所支配,行政机构在组成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对于不同于主流的意识形态多少具有压制性。[15]见表1:[16]
我们可以就涉及国家与专业人士关系的三个方面,即专业组织的所有制结构、融资来源和监管体系,给出多元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国家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四个理想类型。在美国,国家与专业人士的关系非常接近于多元主义的类型,但是在某些专业领域这一关系则介于多元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之间。在欧洲,社会法团主义占据主导地位。国家法团主义多出现在自由民主和资本主义不太发达、并且实行新重商主义的国家之中。
3. 从国家主义转向国家法团主义
在转型国家中,国家法团主义通常起一种过渡性的作用。在市场和民主转型的初期,由于继承了极其丰厚的国家主义遗产,国家法团主义为自主性社团空间(包括专业社团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制度框架。随着自由化的深入,国家法团主义进一步向社会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方向演化。演化的具体方向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较为重要的是社会多元性的程度和社团组织多样性的 发展 。见表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