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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国 ,所有类型的媒体均在国家行政法规体系所允许的空间中展开活动。这套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 历史 背景中产生的,强大的国家主义遗产在这一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换言之,中国媒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维持国家对媒体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喉舌论”和“祸福论”就是支配媒体管理行政法规制定的核心理论。媒体作为国家机构,其建立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受制于国家的编制管理。媒体运行经费则从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转变为主要来自国家特许的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以上论述表明,至少在媒体的空间,中国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型。国家对媒体空间无所不在的穿透和无所不能的控制已经不复存在,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专业人士自发组建媒体的常规性合法渠道已经存在。然而,在国家主义遗产依然强大的社会背景中,中国媒体对国家依然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当然,这一结构性现象也是国家法团主义式媒体监管体系塑造的结果。国家法团主义式的媒体监管体系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已有(尤其是国家组建的)媒体的惟一性、代表垄断性、国家控制的合法性等;而且,在实际的媒体组建和运行之中,业务主管机构通过对媒体领导人遴选的指导以及对领导职务的占据等方式,对媒体实施了有效的控制。
4.从国家法团主义转向社会法团主义?
有学者提出,国家与媒体等专业组织的国家法团主义式关系在中国究竟是一种常态,还是一种过渡形态?如果是过渡形态,那么一般认为,其转型的方向是社会法团主义而不是多元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法团主义都是在那些强调集体或社群利益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中产生并得到发展。实际上,反过来也成立。在那些强调集体或社群利益超越个人利益的社会中,法团主义比多元主义更有可能生存并成长。这样,我们的问题就转化成,如果国家法团主义在中国是一种过渡形态,那么它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的重要环节何在?[18]
近年来,胡锦涛提出了“和谐社会”恢宏构想,其理论内涵就包括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成分。而胡锦涛的6.20讲话,似乎让这种前景更加鲜明起来。胡锦涛的讲话延续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公众在 政治 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此基础上,社会法团主义将具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根据国际经验,国家在应对 现代 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社会问题”时,一开始往往采取抑制政策,之后基于各种理性考量,转而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国家在承认新兴媒体的合法性的同时,也把它们纳入到既有的体制之中。随着整个政治体制走向自由化和民主化,国家与社会的伙伴关系变成法团主义的常规形态。前文的话语变化统计显现了这种理性考量。
胡锦涛的讲话中首次有大量新闻传播学的专业表述,如“按照新闻传播 规律 办事”,主动“设置议题”,体现出媒体专业话语对官方话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倒置了官方话语支配新闻传播话语的传统局面。这也是社会法团主义的一个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