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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探析

2015-02-19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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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详细分析了高校教师学术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惩戒不力、科研量化评价模式存在弊端、科研经费的拨付和存在漏洞、转型期功利和浮躁风气的影响以及高校学术道德的缺失。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 学术道德 失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较为普遍。教育部、科技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并且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许多高校也对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处规则,但是收效却并不明显。笔者认为,治理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前提是准确把握学术道德失范产生的原因,本文将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的惩戒不力
  1.鲜有教师因学术道德失范而受到处罚。例如,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被揭露后,沈某以损害名誉罪起诉揭露其剽窃行为的天津市学会,结果是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决沈某胜诉。在媒体曝光的大量抄袭、剽窃案中,除了华东理工大学教授胡黎明、暨南大学教授金建、北京大学副教授黄宗英被取消学位、职称和职务外,很少有当事人被降职、革职或主动辞职的消息,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依然稳坐包括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等名校在内的大学教授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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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缺乏学术批评和监督机制。这就导致一些高校教师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置学术道德于不顾。韩国首尔大学黄禹锡教授干细胞造假案和我国上海大学陈进教授“汉芯一号”造假案作相比,前者被迫辞职以谢国人,媒体将这一事件定位为“韩国丑闻”,韩国民众也对此进行了反思;而对后者,公众却难闻其详,更不用说引起学术界的反思。
  3.立法不足。首先,在民事责任上,我国现有的无法产生威慑作用。虽然我国已经有《》《》和《》等法律,但这三大知识产权法很少涉及学术道德失范问题。除了《著作权法》对署名、发表和剽窃问题的规定,《专利法》对侵犯非职务专利权及其他权益的规定外,基本没有涉及其他诸如学术贿赂、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等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再加上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其法律责任仅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与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其次,在行政责任上,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高校教师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被揭露后,仍然可以申报课题、领取经费,这样的惩戒力度根本无法控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
  最后,在刑事责任上,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基本无法约束高校教师学术 “不端”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高校教师有严重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只要没有大额的赢利,就不会构成犯罪。但学术道德失范带来的收益基本上都是间接的,很少有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刑事制裁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失效,无疑是对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纵容。我国刑事立法在惩治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方面,应该向韩国学习。韩国法律规定对学历造假者要施以重刑,韩国东国大学申贞娥伪造学历案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据新华社2008年3月27日报道,申贞娥2005年被东国大学聘任为助教后,被怀疑伪造美国堪萨斯大学学士及硕士学位以及耶鲁大学的博士学位。韩国东国大学核实其学历系伪造后,将申贞娥解雇。此后,韩国检方因申贞娥伪造行为,将其逮捕。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二、现行的科研量化评价模式存在弊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重点(关键)岗位聘任、科研基金与项目评审、成果鉴定与评奖、年度业绩考核等方面,构建和实施了量化的学术评价体系。高校的实力与发表论文的情况挂钩,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由其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的规格决定。而过分强调发表论文的数量,导致很多高校教师避开挑战性强的课题,选择容易出成果的内容进行研究。
  量化评价模式是一种片面的学术管理模式,会造成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这有悖于学术管理的规律,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助长了学术不端的风气。现在多数高校将科研成果与办学水平、领导政绩挂钩,有些学校在重点岗位聘任中,甚至明确要求教师发表文章和科研项目的数量。虽然量化评价模式对促进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和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该评价模式主要强调教师的个人业绩和学术成果,而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重要性体现不足,这种以功利性和实用性为主的政策导向会驱使教师更多地关注结果,较少地审视自己在获得成果的过程中是否坚持诚信,是否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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